于甚深境界的秘密相却一脸懵逼,任何一个法,必须是同等境界的圣者方能彼此深明于心,如同华严经法身大士的理事无碍境界,二乘圣者就如痴如聋,像听天书一般听不懂。辩才天女在华严法会上可是出现了,并且是在普贤菩萨说十大愿王的时候出现,普贤菩萨是和辩才天女做对比,在这里就显现出了辩才天女的甚深境界秘密相。
辩才天女显现的起源是河流之神,其本质属水,能够净化一切众生的恶业,故而辩才天女于诸天之中能以水这一属性利益众生。诚如金光明最胜王经里提及,使用三十二种中药,如法咒水,结界后沐浴,就能消灭种种罪业,甚至是天上星宿的纠缠影响,恶神以及恶咒的缠害,获得无量的随心福报。在密教之中,能以沐浴来修法做佛事的密法并不少,如同十一面观音和欢喜天法皆有如是类似修法。
在金光明经之中,出现的诸天其实很多,诸如四天王,坚牢地神,散脂大将,帝释天,梵天,龙王,各种神王等,他们之中必定有具缘主,统帅诸天。这个具缘主,两个版本的金光明经翻译的各有所长,说的比较隐秘。昙无谶法师翻译的四卷版在散脂鬼神大将品之中,点的很清楚,散脂大将称名皈依礼敬南无第一威德成就众事大功德天,南无不可思量智慧功德成就大辩天。这里点出的具缘主为大吉祥天女以及大辩才天女,但是昙无谶法师在翻译大辩才天女品的时候翻译的却不是很完整,缺少咒法。但是在义净法师翻译的十卷版本之中,义净法师并没有明确的点出具缘主,而是通过经文显现出大辩才天女为金光明经之中的诸天统帅,其境界妙行超越大吉祥天女太多太多。
大辩才天女具备能够令死人复生,寿命延长的神通,只因大辩才天女乃是阎罗王的姐姐,其手中持有操控生死大权的令旗,此令旗既可统辖诸天,降伏惩罚一切作祟的鬼神魔梵,又可赐予众生种种愿求。
大辩才天女其心慈悲,她的慈悲是超越任何一位诸天,大梵天广为世人所知,于东南亚有大量的信众,祈愿非常灵验,梵天也被世人戏称为最没节操的诸天,向他祈愿,不论祈愿的是什么人,梵天闻愿,皆会加持。大辩才天女其实说起来比梵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她法相众多,向她祈愿,不论是善恶,她都会心生怜悯,以种种方便来摄取此人,令其如愿以偿的同时不落诸业道,这乃是普贤愿行的法身大士境界才可以做到的地步。
经典之中同时又明示说,如果有人欲求最上辩才,广大智慧,甚至是种种禅定,不可量福德,财宝充足乃至是求神通以及种种心中所求之愿。能够一心皈依礼敬修持大辩才天女法,皆可如愿以偿,甚至是如果能至心求见大辩才天女,可得天女现身,修行的人可以获得最上成就。
修法密法咒术,不是单纯的念诵咒语那么简单,它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如同有些密法需要做护摩,有些则需要观想。但唯一的重点就是要本尊现身,通过本尊现身与自己的加持,当下证得不二,从此超越生死,得大自在。修持大辩才天女法亦如是,这个法其实不比金刚部的秽迹金刚逊色,大辩才天女法并不要求一定要如何戒律严明,它是以种种善桥方便来诱导众生入辩才天女大愿之中,在由辩才天女大愿加持,逐渐转迷成觉,过程如同法华经之中的穷子遇大富长者,被大富长者方便教化一般。
只要能修持辩才天女法,那是诸神护助的。大辩才天女为诸天统帅,她的咒法自然不一般,义净法师翻译的很完整,在经典里已经揭露的非常清楚。地水火风,这本是组成世界的四大元素,这四大元素的精华亦有其神,地即为坚牢地神,水即为水天,火即为火天,风即为风天,这四位大神各有其法,在密教之中亦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但首当其中,组成世界的四大神,尊听大辩才天女号令。
大辩才天女自己在经典之中亲宣神名。
乌摩天后是大自在天的妻子,欢喜天之母,她是一位雍荣华贵的女神,但是在辩才天女法之中,天后竟然不得不来随喜加持。鬼子母,大家也不陌生,她是一位大力药叉女,她的五百子女个个都是顶尖的存在,她去那儿,她的子女必定跟随,可辩才天女法之中,鬼子母竟然亦要礼敬加持。大吉祥天女本身为鬼子母的女儿,亦是一位不可思议的天女,昙无谶法师翻译的版本之中将她点为金光明经之中的具缘主之一,可是在义净法师翻译的版本里,大吉祥天女乃是大辩才天女的随喜护持众,甚至于大吉祥天女必须以自己本身的功德福报回向供养大辩才天女,这其中的密意,不言而喻。
平时如果要修此法,可如是修持:
供养辩才天女像,如果不方便供养法相则供奉一本金光明最胜王经
,焚香,供水,糖果,饮料皆可。
不空摩尼供养真言七遍或四十九遍或一百零八遍。
读诵普贤行愿品一部。
发愿:
至心皈依辩才天女
随处现身慈悲至极
地神坚牢吉祥天女
千眼帝释大梵天王
无量天众常随顺彼
妙行难思重德庄严
弟子某某一心礼敬
百味饮食一切妙供
虔诚奉献大辩才天
不违本誓垂请降临
怜悯众等愿垂摄受
读诵金光明经之中的偈颂:
一
聪明勇进辩才天,人天供养悉应受,
名闻世间遍充满,能与一切众生愿。
依高山顶胜住处,葺茅为室在中居,
恒结软草以为衣,在处常翘于一足。
诸天大众皆来集,咸同一心申赞请,
唯愿智慧辩才天,以妙言词施一切。
二
敬礼天女那罗延,于世界中得自在,
我今赞叹彼尊者,皆如往昔仙人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