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章闹上金殿
闻听此话周宁淡淡的笑了:“大理寺开衙连神灵都告诉了,还怕老百姓知道?”
大理寺开衙从来不怕老百姓知道,只是放告牌一挂就表示要接诉状了。当然也没人怕接诉状,天塌下来也是周宁这个大理寺正卿顶着,砸也砸不着他们这些下面的人。
他们只是没想到周宁这么性急,刚进门就要挂放告牌,他起码得熟悉一下大理寺的环境和各项业务流程吧?
周宁从来不在工作的事上找任何借口,谁规定到一个新环境就得先熟悉个把月再干活?
周宁到云江县都是直接开衙的,何况现在他已经有了多半年的做官经验。云江虽小却也五脏俱全,这里除了规格上大一些也没什么区别。
张义也摸不准这位新上任的大人是什么脾气,他说挂就挂好了。张义急忙吩咐下去,把放告牌高高的挂起来。
周宁坐在偏厅里翻阅着前任堆积下来的卷宗,大大小小的事务还真的不少。周宁也不急,就一样一样的看过去。
每一份都仔细的从头看起,看完一份放到一边,看完一份再放到一边。他的确是有很多事物还不熟悉,他先把这些卷宗分门别类的放好。
可以马上解决的他直接提笔就写好解决方案,有待调查的放到一边,有需要向上报告请求指示的放到另一边,有疑点不明的另放一处……
陆清带上两个人回到客栈把他们的东西全都拿到大理寺后宅,当官的没有自己的宅子,都是住在衙门里的。
张全利执意要送给周宁一套四进的宅子,周宁死活不肯接受。一来是周宁坚持无功不受禄,二来是当官的人不一定什么时候就被调走,弄个宅子弄一堆家人多有不便。
他一个人住在衙门里挺好,他也没什么怕人知道的事,没必要弄套私宅。
周宁以为今天一开衙立马就会有人冲上来递诉状,没想到一整天就这么静悄悄的过去了,竟没有一纸诉状送到他的书房。
不仅如此连一个来打扰他的人也没有,昨天来给他贺喜的人那么多,今天也不知道都干什么去了。
来给周宁贺喜的人也好,准备要来告状的人也罢,对周宁都不是很信任。谁也不知道或者说谁也不看好周宁,他官升的太快了。
俗话说来的容易去的快,他这么年轻能不能戴得长远没人料得准,不多考查,起码看他几天再说。
告状也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的事,与其忙三火四的把状纸递给一个不靠谱的愣头青,不如等几天,看谁能坐得住这个衙门再去投状。
周宁本来没怎么注意谁去给他贺喜的事,自从知道了安国候和沈国舅打官司闹得全城衙门都闭衙了之后,他特意清点了一下东西。
发现安国候和沈国舅谁也没有派人给他贺喜,也不知道这两家是在有意避嫌还是怎么回事。
放告牌一直在大理寺门口高高的挂着,却一直没有人来告状。大理寺平时的事务并不多,周宁上任之后一直在处理前任积压下来的旧事。
时光如水悄悄的流逝,十天转眼之间就过去了。除了上朝以外周宁一直都在大理寺里处理手头的工作。
这十天他只做了一件私事,那就是有一天下朝的时候托相爷林明德给林莺莺捎了一封信柬。
信里也没写什么,就是告诉她自己做了大理寺正卿,已经不在客栈住了,搬到了大理寺后宅,自己一切都好,让她不要牵挂自己。
找岳父代传情书的人才古往今来大概只有周宁这么一个,林明德还真的就替他传了这封信。
林莺莺收了也就收了,既没回信也没回话。大家闺秀怎么能做出跟男人传书递柬的事来?
纵然心里有多少种想法,也只能起个念头罢了,回信是万万做不出来的。看天气日渐转凉,这一天细小的雪花都飘了下来。
林莺莺捻线拈针给周宁绣了个大团花的肚兜,她自己不方便出去就让玉儿给送了过去。
周宁自小失母,从来也没有人在细节上这么关心过他。白天这肚兜紧紧的缠在腰间,从不离身。晚上躺在床上,还是舍不得放下,拿着它不住的抚.摸。
这些天周宁也有暗中调查柳墨锋,柳墨锋向外放高利贷的事根本就是秃子头上的虱子,那就是明摆着的事。
大靖王朝的律法也没有规定官员不能往外放高利贷,这是合理合法的事。但是骗别人贷款就不是合法的事了,只是周宁心知肚明却没有掌握相关的证据。
有个意外的收获就是虽然周宁没有查到柳墨锋骗贷的证据,却查到了柳墨锋私开钱庄。
这点大靖律法上是明令禁止的,官员不可以开设钱庄也不可以参与其运营。
周宁知道光凭这一点是不能把柳墨锋怎么样的,最多是查封掉他的钱庄而已,他换个地方照样接着开,对他来说几乎就是没影响的。
周宁没有毛燥的马上就打本上朝去参他,而是继续在暗中盯着他。周宁已经知道他大量的钱都运往唐阳郡去了。
周宁上任的第十一天,他和往常一样的早起,一样的上朝。跟平时不同的是,今天在金銮殿上他终于是看到了传说中的安国候和沈国舅。
这两个人像商量好了似的,不上朝都不上朝,上朝就一起来。周宁可算是见识了什么叫闹。
这两个人差点把金銮殿给闹翻了,最后皇帝无奈的甩下一句话:“民词诉事自去大理寺诉告,休得再到金銮上聒噪。”
周宁低着头暗暗的撇了撇嘴,这是什么皇上?人家官司都打到金銮殿上来了,他不解决问题倒把问题往别人身上推。
皇帝都不能解决的问题推到周宁身上,周宁不应该马上犯个羊角疯什么的吗?满朝文武都在心里默默的数数,看周宁什么时候犯病,出乎意料的是周宁如聋似哑毫无反应。
周宁什么也没做,没犯病也没站出来找理由推卸责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