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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章 乞丐兄妹(二)

话说完,小男孩感激的看着江晨,礼貌的作辑答谢,转身把鸡肉递给妹妹,道:“阿妹,快吃吧。”

小女孩欣喜的拿着哥哥递过来的鸡肉,放到嘴边咬了一口,很是满足,然后又递还给哥哥,道:“阿哥,你也吃。”

小男孩笑着摇摇头,道:“阿哥不饿,你快吃吧。”

小女孩点了点头,将剩下的半块鸡肉也放进了嘴里。

江晨身子半蹲着,愣在了那里,喉咙好像是被什么东西堵住了,张着嘴,一句话都没有说出来。

殷乐山在一旁看江晨举着荷叶包裹顿住了,便开口说道:“小家伙,不诚实,都已经蝉腹龟肠了,还在硬撑,这位郎君的鸡肉都是给你们兄妹的,还不快接着。”

江晨也是微微一笑,道:“对,这都是给你们兄妹的。”

小男孩看着两人,眨了眨眼睛,并没有伸手去接,偏过头去,像是在寻找什么。

蓦地,一个尖细的声音响起:“小子,你真不懂事,怎么能让这位郎君给你端着。”

听到这个声音,小男孩身子不禁颤抖了一下,小女孩则是拉住哥哥的衣角,低着头咬着嘴唇。

来人正是那原来躲在巷子角落的中年乞丐。

江晨眉头一皱,看着中年乞丐道:“你是何人?”

那中年乞丐嘿嘿一笑,两眼放光,盯着江晨手里的鸡肉直流口水,道:“我是他们舅舅。”

小男孩听了这话,咬了咬牙,哼了一声。

中年乞丐的注意力全在江晨手上的鸡肉,没有看到小男孩的变化,咽了口口水,道:“郎君,这鸡肉我帮他们拿着。”

说完就把手伸了过去。

江晨把小男孩的表情尽收眼底,中年乞丐这舅舅的身份十有八九是假的,手稍微一闪,让那中年乞丐抓了个空,向小男孩问道:“他是你们兄妹的舅舅?”

流落街头乞讨一年来,江晨是第一个跟小男孩说这么多话的人,他抬头看了一眼江晨,神色犹豫,拽紧了拳头。

“郎君问你话呢!”中年乞丐没拿到鸡肉,脸色颇为难看,向着小男孩吼道。

小女孩身子颤颤巍巍,眼眶里泪水在打转。

小男孩感受到了妹妹的变化,做了一个惊人举动。

只见他突然跪在江晨面前,颤声道:“郎君,小飞知道您是好人,请您救救我阿妹,小飞愿意为奴,给您当牛做马。”

在唐朝,入了奴籍,就是贱命,而且奴籍不是那么好脱离的。

显然小男孩是做了一个艰难的抉择。

听他说出这话来,中年乞丐大怒,吼道:“你小子是皮痒了吧!”

扬起手里的竹竿就往小男孩身上打去。

殷乐山手疾眼快,抓住中年乞丐的手腕,冷声道:“你做什么?”

中年乞丐道:“放开我,我教训我外甥,你管的着吗!”

“郎君,他不是我们的舅舅。”小男孩鼓起勇气喊道。

“小子,你想好了再说!”中年乞丐怒道,真是吃了熊心豹子胆了,平时都不敢正眼瞧他的毛头小子,现在居然敢反驳他的话。

“哎哟……”

殷乐山手上一用力,中年乞丐惨叫一声,手里的竹竿也再拿不住,掉落在了地上。

见装,小男孩像是看到了希望,将一直藏在心里的委屈说了出来:“郎君,他骗我们说跟着他能吃饱饭,让我们去跟那些穿着富贵的人要钱,我已经很尽力了,只希望阿妹每天能有饭吃,可他拿了所有的钱,不仅不给我们饭吃,还打我们。”

“畜生!”江晨一脚踢在了中年乞丐身上。

“哎哟……打人了……救命啊……”中年乞丐摔倒在地,大喊了起来。

这一喊,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但见到倒在地上的是个乞丐后,都没有相帮的意思。

“让开,让开,嚷嚷啥,出了什么事?”

几个衙役从人群后走了过来,最近是多事之秋,他们本是在巡逻,听到有人吵闹,就赶了过来。

“官爷……官爷……他们俩不仅打人,还想抢我的外甥。”中年乞丐见衙役来了,情急之下,哭丧着喊了起来。

江晨见他恶人先告状,冷笑连连。

“江掌柜,怎么是您,这是为何事?”

说话的衙役是秦松,上次在侯府崔柳毕栽赃江晨反被吓尿入狱的时候他就在现场,虽然是候越的下属,但他为人正直,并没有参与候越的任何事,所以这次候越出事,他并没被牵连,反而是升了官,当上了县尉。

(县尉相当于县派出所所长,负责管理县衙所有武装力量,也就是管理所有衙役。)

“你是?”江晨见他眼熟,好像见过,但记不起名字。

“江掌柜,在下秦松,是县衙里的县尉。”秦松说道。

这话让他身后的几个新衙役感到惊讶,他们的头,县衙里的县尉,竟然在一个商贾面前自称在下。

这也是因他们对江晨不了解。

当然,秦松也不了解,但是他知道江晨与宰相李靖之子关系甚好,还知道杨勇与崔柳丕在清水村回来后的下场。

总之就是一句话,江晨不是他能惹的,或者可以说是江晨谁惹谁倒霉。

中年乞丐看到这个情形,两腿打颤,有想跑的念头。

江晨抱拳道:“秦县尉,我怀疑此人拐卖未成年人。”

秦松看了一眼中年乞丐,不解道:“江掌柜,这拐卖未成年人是什么意思?”

江晨解释道:“就是诱骗孩童,逼迫他们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

“这……”秦松虽不能说熟读律法,但身为衙役,也略知一二,这是什么样的一条罪名,他还真不知道。

实际上在唐朝买卖人口是颇为正常的事,买卖孩童也一样。

直到宋朝才有律法在对买卖人口做出禁令,其中也提到了买卖孩童。

按《宋刑统》上所说: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也就是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会有不同的处罚,贩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贩卖为庄园童工的,流放三千里;贩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刑三年;贩卖时,造成人生伤害的,为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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