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商都市人,大学毕业后进入汉兴通讯公司中南省分公司,渠道部门负责渠道销售。这一干就是五年时间。
用汉兴通讯公司员工的话来说,“汉兴通讯公司永远不变的就是一直在变”。对于这句话,孙鹏现在有了很深的体会。
孙鹏现在面临一个选择,由于总公司的调整,分公司不在设渠道部,而仅在总部设立,分部现有的所有渠道部,全部并入销售部。
当然,公司也给包括孙鹏在内的原渠道部员工,一次选择的机会,既可以回总部继续从事渠道销售工作,也可以留在分部,转入销售部门。
孙鹏不想离开家太远,于是他自愿转入了中南分部的销售部门。这一干,又是两年过去了。
“孙鹏,怎么这次考核你又是不合格啊。”孙鹏所在销售部门的主管,也姓孙,叫孙海燕,是一位非常能干的女性。
“主管,这能怨我吗?公司定的销售任务我都已经完成了,可公司那个10%的强制不合格的规定,实在是有点太恶心人了。”孙鹏抱怨的说。
汉兴通讯公司内部有一个《销售人员绩效管理办法》,把销售员的绩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具体的比例分配为:优秀10%,良好40%,合格40%,不合格10%。
就是这个10%的强制不合格,让很多销售人员都非常的不爽。上一年度考核时,孙鹏已经超额完成了21%,但他仍然是那不合格的10%中的一个。按孙鹏的话来讲,“那就是没天理了”。
“你也别抱怨了,你这可都已经是第二次考核不合格了,实在不行,找找上面的人说说情,要不然你就要被辞退了。”孙海燕劝孙鹏道。
“没用的,我不找咱们销售部大佬还好,如果找的话只会更糟。”孙鹏说道。
事实上,公司虽然有10%强制不合格的比例,而且还规定如果连续两年考核都处于不合格时,公司将予以辞退。但是作为销售部的大佬,总是会想到各种办法进行调剂,以确保让所有完成任务的人,不会发生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发生。
孙鹏之所以连续两年都处于不合格的10%中的人,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次无意中撞破了销售部大佬的隐私。
那是一次非常偶然的事情,那天晚上下班后,本来准备离开的孙鹏,却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
电话是孙鹏的一位朋友打来的,说是他们公司需要采购一批通讯设备,数量还很大。作为朋友,对方第一个时间就想到了孙鹏,当然,孙鹏这位朋友如此做,除了能给孙鹏增加一些业绩外,还可以从孙鹏这里得到一笔不小的回扣。这种两利的事情,在孙鹏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这笔大单子的从天而降,让孙鹏非常的兴奋,但孙鹏也知道,这么大的单子还是需要销售部大佬签字才能给出最大的优惠,更何况还涉及到回扣问题。
兴奋中的孙鹏,直接冲进了大佬的办公室,然而,办公室中的一幕让孙鹏惊呆了,那位大佬正与销售部的一位女销售员,以一种非常不雅的姿势,惊讶的看着冲进来的孙鹏。
“领导怎么不在办公室啊?”孙鹏那掩耳盗铃的话,并没有给自己带来幸运。
后来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虽然那位大佬后来并没有说什么,但孙鹏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就来自于那位大佬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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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孙鹏所料,公司的决定很快就下来了,因为孙鹏连续两次不考核,而被辞退了。
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孙鹏还是有的,自己明明已经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了销售任务,但公司却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自己辞退,孙鹏对汉兴通讯公司辞退自己的做法非常不满,于是向商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仲裁。
孙鹏找的关恒,希望关恒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在了解事情经过之后,关恒让孙鹏想办法找自己去年的销售记录,孙海燕那位孙鹏的本家偷偷的把上一年度的销售部排名,给孙鹏弄了一份。
有了这份证据,谫孙鹏上一年度超额完成了销售任务,不存在未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如此一来,至少可以证明孙鹏并非不能胜任工作。
开庭时,双方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了辩论。
第一个问题,商都市劳动仲裁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汉兴通讯公司认为,汉兴通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注册地,在江中省汉江市,本案应当由汉江市劳动仲裁机构办理。
对于汉兴通讯公司的理由,关恒指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实际用工所在地不一致时,实际用工地申请仲裁。关恒的这一理由,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
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汉兴通讯公司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处于考核末位的劳动者予以辞退。
汉兴通讯公司认为,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绩效管理办法》程序合法,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孙鹏虽然每年都完成了销售任务,但在年度考核中,已经连续两年处于末位,根据规定,汉兴公司有权解除与孙鹏的劳动关系。
而关恒则指出:“末位”和“不能胜任”并不完全相同。根据汉兴通讯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总会有10%的员工无论是否能够胜任工作,都要处于“末位”。
所谓的“末位”实事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处于“末位”且不能胜任工作,另一种是处于“末位”但能胜任工作。对员工的考核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不加区别这两种“末位”的具体情况,就将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辞退,是不合法的。
在本案中,孙鹏连续两年都完成了其销售任务,只是因为排名总要有个先后,才导致孙鹏连续两年处于末尾,但这个末尾,并非孙鹏不能胜任工作,他只是客观的表明孙鹏所处的排名而已,汉兴通讯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孙鹏,是不合法的。
最后,关恒说道:“由于孙鹏无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汉兴通讯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赔偿孙鹏相当于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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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很快就有了结果,仲裁庭认定,汉兴通讯公司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孙鹏“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仅以孙鹏连续两年的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庭裁决,汉兴通讯公司赔偿孙鹏14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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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胜诉后,关恒立即提醒孙鹏,本案由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果汉兴通讯公司不服仲裁,而起诉的话,是可以不在商都起诉,而直接在汉江市起诉,如此以来,孙鹏就必须去汉江市应诉才行。
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孙鹏主动在商都起诉,如果汉兴公司没有起诉的话,在开庭时再撤诉就行了。如果汉兴公司也起诉的话,两个地方的法院谁先受理诉讼就有管辖权,后受理的,必须要将案子移送到先受理的法律。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
关恒的建议并没有引起孙鹏的注意,关恒见此,也没有再多言,至此,本案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