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没有多少编辑或者记者的话,通篇引用的都是哈桑本人的文章,那是十七年前,哈桑凭借正式的工作、流利的国语和低地德语以及完美的纳税单据,申请帝国国民身份的申请书。
尊敬的槟城诸位长官,移民局的绅士:
我,哈桑.塔兰奇很荣幸的向您递交成为国民的申请,人们经常问我:你为什么想要申请帝国国民。我总是回答:新鲜的空气。
五年前我从孟加拉来到了槟城,当走下海船,呼吸到帝国境内的第一口空气后,我就被这种自由的空气迷醉。
这里的空气如此新鲜甜蜜,尽管说起来很奇怪,但是这对我来说很奢侈,我因此感觉到了自由。我已经在槟城生活了五年,这是我三十年生命中最值得骄傲的时间。
我的母国愚昧落后,充斥着邪恶的宗教,那里的百姓愚不可及,那里的伊玛目凶残可恨,与伟大的帝国相比,孟加拉就是地狱......。
哈桑的申请书洋洋洒洒写了九千多个字,充斥着对帝国的吹捧和对母国的鄙视,显然,任何一个孟族人看到这些都会气愤,数典忘祖在任何文化中都是不被接受的。
但这还只是申请国民身份时的申请书,报纸上还有好几篇哈桑的文章,有些来自前往政府部门的会议发言,有些则是宗教局时期的业绩考核,这些都是当年哈桑刚刚参加宗教局,为了表忠心、展现能力和展示立场时的文章。
在这些文章里,哈桑清楚表达了一个立场,宗教是为政治服务的。他本人对天方教信仰并不虔诚,认为这只是统治百姓的一种工具,他可以把至大的臻主称之为最大的欺骗者,把那些宗教人士称之为说谎者,并且很得意的认为,母国的宗教人士是为自己说谎,而自己则是为帝国说谎。
至于信徒,则被视为奶牛。他几次建议提高宗教税,让信徒为所有的宗教行为付款,他还自大的认为,只要给他足够的时间,他可以让槟城的天方教徒把猪肉作为美味,甚至建议帝国皇帝成为哈里发,争夺整个天方教世界的主导权。
哈桑的文章经过了剪辑和拼接,理由当然是报纸的篇幅有限,但实际更想突出他的‘亵渎’,实际那个时候的哈桑是宗教局最倚重的几个教士,也为宗教局的工作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但符合帝国利益的建议和行为并不符合天方教徒的认知。
这些文章采用了几种本地的常用语言刊印,还安排了熟悉孟族语言和爪哇语的宣传官进行宣讲,而无论是宣传官还是报纸上,都清楚的表明,这些就是哈桑本人的文章,任何怀疑的人都可以到哈资寺和成华大道尽头的二仙桥地区官署去查验,字迹、印鉴、签名,所有的东西都可以查验。
这些文章在二仙桥地区引发了轩然大波,经过了一整天的宣传、演讲、查验和发酵,本地的孟族和爪哇族移民终于意识到一点,他们所信赖的、所供奉的这位哈桑伊玛目,根本不是一个令人尊敬的宗教学者,甚至连一个合格的教徒都不是,他是最大的亵渎者,也是欺骗了所有人的恶棍,因此到了晚上,数千人围在了哈资寺的周围,要求哈桑出来。
有人想要让他亲口承认,有人希望他亲口否认,而大部分人则是要把愤怒发泄在他身上。
而这正是苏日安所需要的,哈桑有多重身份,帝国的宗教局官员、哈资寺的伊玛目、某劳务公司的老板、某帮派的幕后老大,但唯一令苏日安忌惮的就是他伊玛目的身份,在帝国早期支持和自我包装之下,他已经成为二仙桥地区圣人一般的存在,这样的身份,任何对他问罪的行为都会引起巨大的反应,这样的身份煽动百姓实在是太简单了。
苏日安公布哈桑的文章,就是戳破他这张画皮,当他不再是受人尊重的伊玛目,而是一个亵渎者的时候,高高在上的圣人立刻就会变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苏日安适时出现在了哈资寺外,宣布会给所有人一个交代,接下来立刻增调兵力,接管了整个哈资寺。
在数千人围困哈资寺的时候,哈桑就已经知道自己失去了最大的护身符,但是他不准备认罪,他知道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砍头十次都不一定够,是抛弃一切逃亡,还是负隅顽抗,哈桑完全处于矛盾之中,哈资寺里是他十几年积攒的财富,但没有了命,要这些财富又有什么意义呢?
哈资寺里有一条密道,哈桑自认为可以逃出哈资寺,可是苏日安却带人出现在他住的房间,哈桑还在收拾财物,想要尽可能的多拿走一些,听到了敲门声,他深呼吸,强迫自己冷静下来。
“哈桑.塔兰奇,你被逮捕了。”一开门,门外的治安官直接说道。
“为什么,我犯了什么罪?”哈桑强词夺理说道,他知道自己的事很多,也涉及了很多人,想要查清很难,所以只要这一次蒙混过去,就能逃之夭夭。
治安官说道:“你涉嫌强迫婚姻。”
哈桑感觉自己是不是听错了,自己犯罪那么多,怎么就整出一个强迫婚姻罪。
“什么强迫婚姻?”
治安官提醒道:“四年前,你是不是把自己时年九岁的女儿嫁给了马苏德。”
“是,那又怎么样?”哈桑立刻强硬起来,他说道:“那是我们民族的传统。”
“你不知道帝国法律高于传统,女性必须在十六岁成年后才能结婚吗?”
“我当然知道,所以马苏德和我的女儿只是办了婚礼,并未领结婚证,按照法律来说,不能算结婚。”
“那事实婚姻呢?”
“事实婚姻也没有,婚礼之后的四年,我的女儿一直生活在我家里。”哈桑强词夺理,实际上,马苏德是他管理帮派的手下,同样也生活在家里。
治安官被他驳斥的有些心虚,苏日安则是问道:“在他们的婚礼上,你收了马苏德的礼金是吗?”
“是的,那也是我们的传统。”
苏日安点点头:“好了,现在你涉嫌拐卖儿童。”
哈桑的问题很多,苏日安只是找一个无懈可击的罪名先把他控制起来,虽然他有很多重罪,但涉及的人很多,只有这一项,哈桑、马苏德和哈桑女儿都在哈资寺里,可以全部控制起来。
而在二仙桥的非法移民世界上,哈桑是金字塔顶端是罪恶之河的源头也是犯罪网络的枢纽,他几乎与这里的一切罪恶有关,抓住了哈桑,就抓住了一切罪恶。
哈桑负隅顽抗,以要公平审判的名义要求拘押在本地执法机构,但这是不可能的,哈资寺已经不仅是特设法庭,也是宪兵管控的监狱和治安办,一切的查案、审理和问罪都会在这里进行,就是要做给二仙桥所有人看。
或许哈桑不会招供,因为他必死无疑,但哈桑的手下有很多人还有生机,他的合作伙伴更是想脱罪,因此整个犯罪网络很快被查清楚,苏日安入驻二仙桥哈资寺,就抓了七百多人,当宗教的外衣被扯下,暴力带来的恐吓被驱散,哈桑和他的手下只剩下罪恶,就连普通的商贩、劳工都开始揭发、举报的时候,这个罪恶的国度就只剩下了覆灭。
而被摧毁的不仅是哈桑的犯罪网络,还有二仙桥地区非法移民的依靠,等到一盘散沙的时候,非法移民问题也就要解决了。
但二仙桥地区只是一个开始,在证明了这种模式有用之后,苏日安立刻安排人进驻其他城区,问罪所有的非法移民头目,摧毁他们的组织体系。
当控制局面后,苏日安立刻派人严查槟城及周边的工坊、种植园和商业场所,严禁使用非法劳工,要么为劳工提供担保,让其成为合法的外籍劳工,要么就立刻解聘,同时要求大槟城地区戒严,治安官和宪兵上街严查身份证件,鼓励百姓举报非法移民。
这些办法都是堵,除此之外也有疏,邀请来自西津、苏伊士地区的劳务公司招募员工,并且向非法移民介绍前往印度、非洲的情况信息,一开始,这些非法移民不想离开生活许久的故地,而大部分的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不愿意为其担保,所以导致了非法移民大批量失业,失去的非法移民不免要冒险工作或者从事犯罪活动,一旦被捕直接就会被送往东非殖民地。
眼见已经别无选择,非法移民们只能选择离开,接受安排。
自行返回母国、成为西津和苏伊士的外籍劳工或者前往殖民地,不论是哪一点,槟城地区都会为其安排船只,一应支出由槟城或者西津地区负责。
对付非法移民是对外,要强调方式方法软硬兼施,但对付官僚体系内的渎职人员及所谓的民意代表时,就要行雷霆手段了,因为处理非法移民问题得当,地方政府重新获得了支持,很多事就不用那么忌惮了。
李君威则是在雨过天晴的七月来到了槟城的大学区,这里有大大小小十几所大学,从国立到地方大学,再到私营学院,军队学院和警务学院,应有尽有,这里聚集着槟城乃至整个南洋最朝气蓬勃的一群人,他们同样参与了民乱,也是最愿意表达声音的一群人。
国立和地方的大学最为气派,因为他们很有钱,帝国在建立这些大学的时候同时把周围甚至很多无主的荒地交由这些大学看管,每个公办的大学都是本地的大地主,这些国有资产土地不允许买卖,但是可以租赁,也因此这些大学都很有钱。
在南洋国立大学的礼堂里,李君威见到了很多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听闻裕王的到来,不仅南洋国立大学,附近的学校的学生乃至百姓都蜂拥而来,想要一睹裕王风采。若说起来,李君威在帝国境内威望很高,而且故事很多。
喜欢他的人叫他逍遥王,不喜欢的叫他放荡王,搞政治的认为他是一位为国为民,却不贪恋权位的贤王,即便是小时候贪财,长大了好色,也被百姓们认为是真性情。
面对热情的学生团体,李君威表现的游刃有余,他的风趣幽默和见解不凡被人津津乐道,这次南洋排外风潮引发的民乱自然是主要话题,只不过学生们更在乎最后阶段被抓捕的民意代表们,其中就有不少学生代表。
他们的罪名多半是煽动毁坏财产、蛊惑伤人或者其他在民乱之中的其他暴力犯罪,对于认定他们有罪,学生们倒是没有多少意见,但学生们想要了解帝国高层对这些人的态度,李君威侃侃而谈,语言诙谐,通过校报记者把他的观点传播开来。
“.......在我个人看来,政府与老百姓的关系更像是男人和女人的关系,政府是丈夫,老百姓是妻子,当被管的时候,会说,要你管我?不理会的时候,会觉得你怎么不管我?出了事的时候,会要求解释,可当解释的时候,会认为所有的解释你骗人的,不想听。永远不会对其满足,感觉别人的丈夫更好更优秀.........。
至于你们所期待的民意代表,在某些人看来,他们敢于向政府施压,观点更符合民意。可在我看来,他们更像是这对男女朋友中的第三者,只有拆散了夫妻关系,他才能趁虚而入。第三者表面上对妻子很好,实际却是为了自己.......。”
“那皇室呢?”某个胆大的学生代表向李君威提问。
李君威笑了:“皇室更像妻子的娘家人,为了家庭和睦,得两边说好话,但为了姑爷的尊严,表面上还得倾向于姑爷,但实际总是担心闺女受欺负,总之干的就是吃力不讨好的事。”
随着这些听起来都像是戏谑之言,但明确传递了帝国高层包括皇室的态度,那就是可以改造丈夫,但绝对不允许第三者插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