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这我不太清楚。”医院行政与业务分离。
王磊站起来:“医院律师接触小石双亲,不代表他们在协商赔偿,有可能愿意提供道义帮助。比如考虑到双亲的心情,有没有医院力所能及,能帮助的事情。”
曹云问:“比如免费测个血压?”君不见多少药店门口免费测血压,风气真好,大家都是活**。老板竟然发工资让员工去当义工。
王磊被问的不知道怎么回答,无奈道:“也许吧。”好想扁人。
曹云道:“看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那我们只能来探讨一下故意伤害这个问题了。我先说明我方的观点:小石威胁到小花的生命安全,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其主观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因此其客观行为不能被定义为故意伤害。准确来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在刑罚上区别不是很大,从某种角度来说,致人重伤可能要赔偿的钱会更多。故意和过失区别就大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死刑封顶。过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七年封顶。情节轻的三年以下。
王磊很不解:“曹律师你是不是弄错了?监控显示小山用板砖拍打小石的后脑,是主动行为,怎么是过失呢?如果是小山举了板砖,小石主动用脑后撞击板砖,那才能称为过失。”
曹云道:“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伤害他人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等这个字需要解释或补充。否则等字给了法官极大的权限,大陆系法律中,等是常用词。要么人们不会说寻衅滋事等是口袋罪。
曹云道:“检控官,我们首先就事件先进行定义,否则会浪费时间。你看我这么描述对不对:小石十分钟内多次挑衅,攻击和谩骂小花,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较恶毒的言语。”
王磊点头:“没有疑义,警方对目击证人做的笔录说明了这点。”
曹云道:“第二个认识:小山试图阻止小石攻击小花的言语和肢体动作。”
王磊:“没有疑义。补充一点,根据监控和笔录,小山阻止小石有肢体小冲突。”
曹云:“小石的体重、身高和力量超过小山。”
王磊不吭声。
曹云也不追问,抽出几张复印件给法官和陪审团,这不是证物,是对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资料。数据中小石的体重为九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八五。小山的体重五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六三。
曹云道:“很显然现场情况是这样的:对小花情况极其焦虑的小山,在使用语言和肢体无法阻止小石,反而被小石轻松推开情况下。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来必须先阻止小石的攻击,这也是当时小山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砖,于是他无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事实证明这个手段很有效,在楼下出现这个变化后,小花放弃了自杀。”
王磊道:“对方律师,在开庭时候我已经说明了几点,我再重复一下:小花听不见小石的声音。由于角度太小,小花无法清晰领会楼下人的肢体动作,并且明,自己是受到警员的劝说才放弃自杀,和小山与小石没有任何关系。”
曹云道:“我们一个个问题处理,首先是小花听不见楼下的声音,但是楼下人知道小花听不见他们的声音吗?在警方对目击者做的笔录中,80%的围观群众表示对小石的谴责,他们同时表示担心小花会因为小石的言语而冲动自杀。剩余20%的围观群众也没有提到小花听不见楼下声音。且不说围观群众心态如何,可以看出,围观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现场超过十分钟的小石。如果小石知道这一点,他也不会泼妇一般长时间在楼下起哄,责骂,挑衅和对小花人身攻击。”
曹云道:“控方的实验报告是: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不代表听不见楼下的声音。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广大群众是一样的认识,他们都认为小花能听清楚小石对其攻击的语言。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根据民间机构反自杀联盟的数据统计,有30%的成功自杀者都是受到围观人员的挑衅和鼓励,最终进行了自杀。小山主观没有伤害小石的意思,他主观上是阻止小石对小花进行伤害,所以才用板砖攻击了小石。”
王磊有些难,他没有看完目击者的笔录,同时他不认为这会是曹云辩护的核心内容。他认为曹云会从医院打开缺口。王磊不能否认十多位目击证人的笔录,王磊也相信曹云不会乱说。
王磊的思维:小花听不见,所以小石对其没有伤害。
曹云的思维:小山以为小花听得见,小石对小花具备伤害。
王磊出现了司马落曾经经常出现的错误,涉及面太多,太广,对细节不够注意的问题。九尾相对在这方面就非常优秀。如果是九尾,九尾会提出小山还有阻止小石的办法,比如同样的音量干扰,比如使用轻武力,给他一巴掌等具备攻击和侮辱性,又没有实质伤害的举动。
一旦控方提出这个论断,并且结合小山具备十二秒考虑的时间,小山的武力就显得非常多余。
联系以上说明还可以提出一个辩驳理由,那就是小山并非因为担心小花而攻击小石,而是因为小石推开自己,对自己身高的侮辱导致小山愤怒之下,为了报复而使用板砖攻击小石。相对而言,这也是符合逻辑的一种说法。这样一来小山就无法逃脱故意伤害的罪名。
如果检控官水平和名律师一样高,那最终鹿死谁手不好说,控方的赢面明显更大。现在两者水平存在差距情况下,曹云开始攻城略地。
在等待一会王磊没有辩驳,还处于思考的情况下,曹云扔出第二个话题,转移王磊的思考方向:“至于没有被楼下情况所影响,控方提出,小花朝下视觉角度小,无法正确判断楼下人的肢体语言,我只能说,纯粹扯淡。”
王磊在没有结果的思考中,突然发现新问题自己有王牌,于是立刻被吸引过去:“反对,我们委托东大社会学学生做了同样的试验,由于角度的原因,楼上人根本看不清楚楼下人打的手势,是否将手臂完全升高,还是半升高。由于角度太小,人眼的3d看楼下变成了平面,所以小花并不清楚楼下发生了什么事?而且明自己放弃自杀……”
曹云直接打断道:“申请三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
王磊被引开了核心问题,小花是否看见和本案关系不算很大,小山伤害小石的目的才是本案核心。在核心没有被反驳情况下,曹云不会让王磊的脑子有思考的空间。在休庭后王磊结案陈词再想到这问题已经来不及。一来王磊无法准备妥当结案陈词,二来庭辩时候不提出质疑,结案陈词提出质疑不会被接受。
当然小花还是有用的,曹云要加深陪审团的印象。到了塑造被害者和弱者的时间。
小花出场,曹云上前拿了小花被解救后做的笔录:“你不知道楼下发生事情,你放弃自杀是因为身边警员的劝说。”
小花点头:“是的。”
曹云问:“是你的律师让你这么说的吧?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摆脱受益者的身份。要知道受益者可能存在补偿的义务。”
王磊:“反对,反对辩方律师胡乱猜测。”
法官:“反对有效。”
曹云点头:“好,不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帮我拿下西装。”曹云把西装脱下交给小花。
小花莫名其妙接了过去,穿了白衬衫的曹云朝地下一躺:“3d?没看见?楼上看不见下面躺着了人?”
曹云站起来,接过西装质问:“看不见?出事之后,围观群众全部散开,只留下拿板砖的小山,和躺在地上的小石,看不见?你确定?”
小花顿了好一会,曹云道:“由此可见小花这份证词就是伪证,其行为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由此:自己是因为警察的劝说放弃自杀,这个结论完全不可信。证人什么,在法庭上请你告诉我,告诉陪审团,告诉法官,你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了吗?”
“我……不清楚,没有注意,也没心思注意。”
曹云一甩手:“申请四号证人一起出庭作证。”
四号证人就是当时说服小花的警方谈判专家。曹云问:“证人,请问最后你说什么小花才放弃自杀?”
谈判专家回答:“我对:你看下面,你还是有朋友的。甚至有朋友为了你而去伤害别人,你对xx(前男友)来说没有价值,但是还有很多人在乎你。”
曹云问:“然后呢?”
谈判专家:“小花看了下面一会,我问,你认识吗?,是小山,她一直嫌弃他矮,没想到……然后她就下来了。”
曹云听完,愤而一指小花:“伪证,伪证者……为了不担负自己受益人的义务,不惜让救助她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我请求法庭严肃对待此事,追究其伪证责任。”
王磊反对:“小花当时情绪很不稳定……”
曹云道:“伪证案和本案无关,检控官有兴趣可以申请当小花伪证案的辩护律师。不过检控官应该看见了,小山为了救小花做了什么,小花又做了什么。矮子也有权人……法官大人,我说完了。”这段话,时快时慢,节奏把握非常好。将小山塑造成弱者,让其更容易获得陪审员的同情。
法官等待一会:“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要提交的证据?是否对庭审过程有不同看法。”
曹云摆摆手,王磊感觉丢了什么,一直找不到。法官在等待一会后道:“休庭半个小时,控辩双方做最终结案陈词。”
除非复杂的刑案,通常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庭。
在半明自己观点:王磊坚持小山攻击小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解释了法理上故意伤害属于行为罪,伤害的结果属于后果罪等,巴拉巴拉很专业说了一堆。
曹云说明辩方理由,曹云认为事情真相是小山为了拯救小花而攻击明小山的行为挽救了小花。不可否认小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其本着救人的原则,同时没有考虑到会对小石造成死亡的后果所以才使用了武力。另外请陪审团注意,小石的伤势并非不可救治,只不过因为一些阴差阳错的原因导致小石最终死亡,不能因为医生没错,就将意外结果归咎,小山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从客观来说,小石之死存在有很多原因,总而言之小山没有对小石造成必死之伤。请陪审团慎重考虑。
在再休庭半小时后,陪审团有了一致意见,最终判定小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判定小山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判定小山过失致人重伤罪名成立。
这一结果让王磊懵圈,ok,故意伤害不成立,我认了。为什么致人死亡罪名也不成立呢?按照法律规定,小石虽然被送到医院时还活着,但是在医院方面无责的情况下,其死亡责任必须由伤害者小山承担。
这就是王磊经验不足的地方,王磊为了能引起陪审团的注意,在结案陈词中特别强调,主要强调小山客观使用武力的事实,根本没有提到医院方面。曹云则点明了两个方面,由于距离医院方面辩护有一段时间,存在一定程度记忆上的模糊。控方以为此问题必胜,在结案陈词中放弃了这一说明,让曹云的说明更容易被陪审团采纳。
当然曹云提出的几个证据也是很关键的。本次曹云辩护的策略就是现场为主,主观为主。医院那边是能偷就偷,偷不到也没关系。第一次偷袭的时候,由于预审在先,王磊有充足的准备和医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曹云没有得手。但是曹云在结案陈词再偷一手,因王磊失误被曹云得手。
结案陈词是综合述说案件,王磊的功底还比较薄弱。
王磊可以提出上诉。前文说明过,二审不会理会一审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但是王磊可以就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进行上诉,不过意义不大。过失致人死亡三到七年,诸如小山是因为救人,可能被轻判三年以下。过失致人重伤刑期为三年以下。王磊很清楚纠结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
法官似乎也觉得过失致人重伤有些牵强,最终法官定刑三年,是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刑罚。曹云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到现在曹云工作已经完成,不会接小石案的二审。如果反自杀联盟认为三年刑期太高,可以再找律师上诉。
对曹云来说,三者都不是好鸟。自杀者因选择的地点,时间而不是好鸟。起哄者自然不是好鸟。那被曹云打造成弱者的小山呢?肯定也不是好鸟。这又是刀枪理论,假设小山当时手中有刀或者有枪,他很可能不会用板砖。至于小山爱慕小花也好,贪图小花身体也好,为了正义而战也好。这些都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曹云甚至不屑用这些理由去庭辩。当然如果对手是司马落或者九尾,曹云也只能用了。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