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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章 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大早醒来,包拯也是头疼不已,因为这一晚上他几乎没怎么睡,一直揪心着。

最开始是揪心那场词会比试,他没想到,最后一众文举生竟然会输给武举生,真的是太丢人了,丢人都丢到姥姥家了。

因为诗词这些本就是他们文人的强项,在这方面比试,不说是压得那帮武举生毫无脾气,至少也应该是稳操胜券才是,可最后竟然输了,有这么离谱的吗?

这之后百姓们该怎么看这帮文举生啊,一代不如一代?江郎才尽?

总之不会有什么好想法的,连带着他都跟着一起丢人,因为他也是文举生出身,算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当然,之所以输掉比试,他也知道,并不是这帮文举生本事不济,说实话,他们还是很厉害的,写出的诗词也很不错,只是要分跟谁比。

谁都没想到啊,这群武举生里竟然会突然冒出这么一个小子来,真的是太惊人了,才华如此横溢,性格如此刁钻,真的是让人不服不行。

他而且是以真正的才华打败这群文举生的,光明正大,并没有使用其他什么下作手段,所以,保证即使恼恨这群文举生无用,也对李小鱼心生佩服,因为真的是不服不行,有才华的人,不管如何,都能得到别人的尊敬。

想到这,他也是中也是不由浮现出李小鱼那张略带狡黠的双眼来,忍不住摇头苦笑,开始回味起这场词会比试的细节来,以及他写的那几首出尘绝伦的诗词来。

可让他更没想到的是,也正在他回味这场词会比试的细节时,一个惊人的消息传来,那小子杀人了,而且,杀的是跟他有直接冲突的文举生,唐沐风。

这一幕,被旅店里几乎所有文举生看见,气急之下,所有文举生都是开始写联名信,一同上告他,让他杀人偿命,不死不休。

这自然是让得包拯再度震惊了,而且是无比的震惊,以至于震惊到不可思议,难以置信。

在他想来,这怎么可能,那小子是个聪明人啊,毕竟有如此才华的家伙,不可能是个笨蛋,可他怎么会做出如此愚蠢的事情来呢。

这也完全没必要啊,这么做,无异于自毁前程,这小子真的疯了吗?

还是说知人知面不知心,这小子其实是个心胸狭隘之人,见不得朝廷诸公突然叫停这场比试,所以心生恼恨之下,就故意出手,杀死那唐沐风,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可这跟不可能啊,包拯相信自己的眼睛,他觉得自己应该不会看错人,这小子虽然滑头了一点,鬼机灵了一点,但是无疑,为人还是很正直的,绝不可能做出如此糊涂的事情来。

可是,这件事又到底怎么解释呢?毕竟他可是被所有文举生看见,拿着染血的凶器站在唐沐风的门口,想赖都赖不掉,真的想不通。

难不成是那帮文举生合起伙来……

包拯不敢再想下去,但为官多年的经验告诉他,这事肯定不是那么简单的,里面十有八九有猫腻。

也正想着呢,忽然,一个更加惊人的消息传来,那群文举生所住的客店,竟然着火了。

这一幕,更是让得包拯面色大变,因为早不着火晚不着火,偏偏这个时候着火,说着里面没鬼打死他都不信,一定是有人想要毁灭证据。

于是他是立即拍人开始救火,封锁现场,收集证据。

可是没曾想还是晚了一步,这毕竟是有心人故意放火,不是无意失火,那还很容易扑灭,故意放火的话,即使他们调集了所有的力量,全力救火,也依旧是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到最后虽然大火被扑灭了,可客栈也几乎全烧了,连带着周围数十间民房,全都烧的一塌糊涂,别说证据了,连唐沐风的尸体都被烧成了焦炭,案情彻底陷入了僵局,貌似快要变成铁案了。

包拯是忍不住咬牙喃喃想道。

“难不成真要判是那小子做的,这样的话,虽然会为他们文官集团除去一个潜在的大敌,将这不安定因素彻底抹杀在摇篮里,可这么做,真的合适吗?”

包拯的内心是艰难权衡着,也正在这时,二爷公孙策是走了过来,他也同样一夜没睡,紧跟着忙活了,此刻是脸色有些疲倦的走过来对着包拯说道。

“大人,时间不早了,该升堂了,此刻外面汴梁城所有的文举生都赶了过来,每个人手里都拿着状纸,要状告那小子,要他杀人偿命,我们实在拦不住,你就快出去拿个主意吧。”

听得公孙策这样说,包拯是不禁苦笑道。

“为今之计,公孙先生,你觉得人真是那小子杀的吗?”

闻言,公孙策也是叹了口气,无奈道。

“大人,你别问我,这事我可不敢说,不过现如今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那小子,他更是被那群文举生看见拿着凶器站在唐沐风的门口,所以理论上他的嫌疑最大。”

包拯是点头道。

“嗯,公孙先生,你说的不错,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小子的嫌疑的确最大,不过这案情里也有两个最大的疑点啊。”

“其一就是,那群文举生只看见那小子拿着兵器站在那唐沐风的门口,却并没有亲眼看见他杀人,所以这只能断定他有嫌疑,而不能彻底断定人就是他杀的。”

“其二是我们的人才刚走,那客栈就突然着火了,这也太巧合了吧,不由得不令人怀疑,这里面没有鬼。”

听得包拯这样说,公孙策是苦笑道。

“大人,你饶了我吧,你现在跟我说这些没用,我也知道,可是外面那群已经彻底失去理智的文举生不知道啊,他们现在恼羞成怒之下,是铁了心认定人就是那小子杀的,要一定要他杀人偿命,甚至都打算告御状了,你就快拿个章程出来吧,不然这么下去,绝对不行啊。”

听得公孙策如此说,局面已经十分紧急的样子,包拯也是再度叹了口气道。

“哎,也是,那行,公孙先生,吩咐下去,开堂吧,本官也只能尽力了,这小子到底能不能活下去,就看他的造化了啊,毕竟这事已经不是我们能做得了主的了。”

说着,包拯就是换了审案用的官服,跟着公孙策一起,转屏风入座,准备升堂,来应对这群几乎已经失去了理智,一心想着杀人偿命,要致李小鱼于死地的文举生。

………………

说到这里,不得不插一句,在许多人固有的印象里,说到古代官员审案,特别是包公审案,一定是明察秋毫,威风凛凛。

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紧接着义正言辞的宣判之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推出去砍了,完美撒花结局。

是不是这样?

我相信很多人都是,这也不怪大家,因为电影和电视剧都是这样演的,导致大家先入为主,习以为常。

但要说明,实际上,在宋朝,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场景的,除非你是无道天子,一言而决人生死。

而之所以会出现上诉场景,是因为很多人都有“包青天情结”。

没错,正是“包青天情节”,什么意思呢,简单点来说,就是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的中国司法,都会习惯性的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法理无外乎人情”等等。

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也就是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因此特别注重司法审核,特别是“事实审”与“法律审”,这两个是分离的,互不干扰。

这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而且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明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育出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

《尚书》里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当然,有一个人在这方面做的特别不好,起了坏作用,那就是曹操,他就不信这一套,一贯奉行‘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叫天下人负我’,以及‘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

确实有点狠,但无奈,他是枭雄嘛,而且是身处乱世,不这样做好像也不行。

但宋朝就不一样,天下太平,人人都忙着发展经济,提升GDP,没那么多枭雄,很有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一样,基本上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宁纵不枉”。

当然,说来讽刺的是,即便如此,宋朝也诞生了中国历史上最出名的一则冤案,那就是岳飞的‘莫须有’。

不过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处于特殊的时间节点,孰是孰非,实在不好评论。

但总的来说,宋朝审案还是很民主公正的,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

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就进入第二道程序。

这时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

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

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

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

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

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

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方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

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

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所以如果连续喊冤的话犯人至少也能多活好几个月,也算是一个法律的空子,有不少人钻。

而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

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继续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

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得不说,其实是十分先进的,而且这上面上面所述,也并不是作者菌的假设,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当然,可能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

大家若还不信,可以继续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鞫谳分司,宋代是最先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的。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前面说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

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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