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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需要说明,因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

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周礼>:“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

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

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①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②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③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所以,由此一来,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同时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

像是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还值得一说的是秦朝的法制,总的来说,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变法以来,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说呢,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

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

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

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至于主要特色的话,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

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

《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

《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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