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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汉朝的法律制度了。

说起汉朝的话,还是很复杂的,因为秦始皇驾崩后,秦二世继位,荒淫无道,重用奸臣,导致天下大乱,于是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又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

在公元前202年,刘邦终于打败了西楚霸王项羽,这才得以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

可在西汉末年,外戚当道,搞的整个天下乌烟瘴气,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机夺取了政权,代汉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政权仅仅维持了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而汉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因为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同时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

于是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今后法制指导思想。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法律形式则有。

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

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叔孙通所定《傍章律》。

张汤所定的《越宫律》,赵禹所定的《朝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⒉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

“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⒊科: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

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⒋比。

⒌《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时,就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在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

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

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

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

但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

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

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

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

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一直到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此后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

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

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

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

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至于刑法的话,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像是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至于改革内容的话,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法律内容的话,像是刑事法律,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②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③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徒刑、笞刑、徒边、禁锢、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②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的话,主要内容有①维护封建家长制。

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

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

司法机构的话,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是告诉,举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此外还有春秋决狱。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像是汉代就已经有打拐刑法了。

所谓的打拐,就是打击拐卖人口,不过那时候不叫拐卖,因为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当时的法律就标明这是大罪,严令禁止。

但因为这里面有较大的收益,所以虽是王法如炉,可这种买卖依旧是屡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总之,千百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是屡禁不止,比如《史记》中就有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像是著名网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小孩弄残来乞讨以博得施舍者的同情,如获得奥斯卡大奖的电影《贫民窟里的百万富翁》中的故事一样。

但如菜头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项合法或非法的行当,从其成本、风险和收益入手,应当是一种理智的方式。

《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父母自然没有能力去寻找儿子,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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