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说了这么多关于古代科举考试的事情,也需要和大家谈谈科举考试和现在公务员考试的联系。
其实说到底,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就是科举制的回归与升华。
这不是作者菌的结论,而是许多人的共识,其实“公务员”一词,最早出现于l855年《诺思科——屈维廉报告》CivilServant或CivilService转变而来。
原意为“公务员”或“文职服务人员”,是指事务官,即脱离政治争斗影响,担任实际行政事务的可永久任职的工作人员。
包括早些年前,当我国建立起现行公务员制度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发明文官考试制度的古老国家,反而需向欧美学习借鉴。
相当于中国的科举制度先是流传到了欧美,又从欧美回归到了中国本土,这么外出绕了一大圈,最后重新回来了。
当然,这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回到了起点,而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升华。
追源溯流,中国科举制度被介绍到西方并引起有关人士的重视在16世纪。
西方文献中关于科举制的最早记载见于葡萄牙人克鲁兹的游记,他于1556年来华,成为到中国的第一个传教士。
1569年,克鲁兹所撰《中国游记》出版,内里说到中国官员“由考验其学问而后产生”。
l583年,葡萄牙修道士胡安·冈萨雷斯·德万多萨所著《伟大的中国》系统地介绍了中国科举制度的内容和方法,此书被译成多种文字,广为流传,激起了欧美人士对中国科举制度的关注。
英国是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英国在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对中国的科举制度也最为关心,从l570年至l870年,以英文出版的介绍中国科举制度的书就达70多种。
《文学考试制度》、《中国札记》、《中国历史与现状》等都极力称扬科举制。
英国于l793年、l816年及以后,多次派外交使节到北京实地考察中国的科举制度。
比起西方的贵族等级制或君主赐官制等选官制,科举制无疑具有其优越性,当时在西方人心目中,以考试选官体现“机会均等”的原则正合乎资本主义启蒙时期“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体系。
科举制的平等精神受到启蒙思想家的高度重视,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等一批哲人都曾赞赏过中国的科举制度,伏尔泰对科举制进行了高度的评价,他曾经说。
“人们很难想象还有比它更好的政府——这个政府的成员只有经过几次严格的考试才能被录用。”
法国重农主义经济学家奎奈甚至直接主张欧洲引进中国的科举考试。
即使到了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在西方的声望已一落千丈,但科举制还为西方人士称道。
1847年英国人麦杜思在伦敦出版了《中国札记》一书,还强烈呼吁建立向全体臣民开放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从而提高英国行政官员的素质和水平,他认为中国国脉所以能历久不衰,完全是因为有一个用贤使能的政府。
由于文官制度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的趋势,以及中国科举考试的启示,西方国家在l9世纪前后纷纷建立了文官考试制度。
事实上,西方国家借鉴科举制度来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从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的。
l600年东印度公司获许建立,1829年,东印度公司开始实行公开考试选拔文职人员。
英、美率先进行改革,效仿中国科举制,建立了独立于政党之外的政府官员的“考选制”。
1855年英国政府开始推行文官考试,并在1870年使其制度化和正规化。
由于英国国势强盛,所实行的文官考试制度又较系统并卓有成效,因而成为其他欧美国家效法的榜样。
l875年法国的文官考试系统基本形成。
布鲁奈特利认为:“法国的教育确实建立在中国公开竞争考试的基础上,而且通过竞争考试选拔官员的做法无疑来源于并且效仿了中国。”
1883年,美国也建立了文官考试制度,并于1893年使其完备。
科举制度西传欧美,各国结合本国国情,化腐朽为神奇,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
西方的文官考试吸取了科举制的合理内核,即考试的平等竞争原则和择优录用方法,而舍弃了科举考试空疏无用的经义文章,考试“限于那些有知识的部门,这些部门是英国绅士们所向往——可能吸引注意的——如历史、法学、金融和商业以及语言等等,而被考虑在列的则应该是那些毕业于牛津或者剑桥文科的高材生。”
考试科目多为数学、法律、政治、国际关系等与各种文官职位密切相关的学科学问。
以英国为例,英国文官考试以牛津、剑桥大学的课程内容为标准。
被选者应有开阔的视野和通盘考虑问题的能力,避免了中国科举考试中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弊端。
美国的文官考试则带有实践性。
欧美文官考试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西方政治体制中官僚政治的产生。
从此,西方政治精英中出现了一批不同于传统政客的,经考试进入权力体系的职业技术官僚。
现代西方政治体系官”或“公务员”主要是指这批职业技术官僚。
“考选制”的实质是将“业务标准”引入政治录用,从而有效的抵御了官场的腐败及任人唯亲的宗法原则,极大的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为欧美国家的政治制度开创了全新的局面。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科举对欧美现代文官制度的影响,堪称为明的一大贡献。
甚至有人将科举制对世界文明的影响与四大发明相比。
早在1835年,英国人罗伯特·英格尔斯在《库》英文杂志上撰文探讨中国的科举考试,并预言:“英国东印度公司,就选拔文官而言,已采用了这一原则,这种中国人的发明创造在印度的充分发展,预示着或许将来有一天,它会像火药和印刷术一样,在国家制度、甚至是欧洲的国家制度中,引起另一次伟大变革。”
1868年10月,在馆任总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出席在波士顿召开的美国东方学会上提交宣读的论文《中国的竞争考试》中,极力建议美国政府应向新近实行文官考试的英、法等国一样建立文官考试制度,并向长期实行科举制的中国学习,他认为这将对美国的文官政府产生积极作用,其益处将大于以往的指南针、火药、印刷术等技术方面的发明。
丁韪良的观点对美国的文官制度的建立产生过一定影响。
l873年,美国文官委员会在争取建立文官制度时,借用了丁韪良的说法,认为考试选官的效用比指南针和火药等更大。
1943年,邓嗣禹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对西方考官制度的影响的文章,为了撰写这篇文章,他查阅了70多种关于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专著和论文,他们大多是发表在1570年和l870年之间的英语版本。
依据大量的资料,邓嗣禹得出结论说:“毋庸置疑,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被介绍给了西欧国家,为各个国家所采用并得以逐步适应它们自己的特点。”
与此同时,还有西方国家借鉴中国科举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论证,说:“有证据表明:第一,中国的科举制度在英国广为人知;第二,有关那个时代竞争考试理论的期刊文章和议会辩论均与中国的这一制度相关;第三,议会内外一致认为,科举制度是中国创立的一种制度,而且不容否认;第四,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先于中国而是用一种竞争性的官员考试制度。”
到了1947年,美国学者克拉克更是在《哈佛亚洲研究学报》上发表的《中国科举考试中指出:“以科举考试为核心的官行政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对世界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马克伊尔在1996年研究了各个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及其渊源以后,得出结论:第一,在现代公共管理研究中,西方学者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中华帝国的影响。
第二,竞争考试以及高级公务员制度起源于中国并且这种制度已由中国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准。
第三,中国的经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世界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以及精英高级公务员制度。
第四,这些制度的绝大部分都带有通才和非代表性官僚占统治地位的特征。
第五,比较而言,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专才占统治地位的特点。
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当西方国家急于研究、仿效中国的科举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适应近现代西方社会需要的公务员制度的时候,发明了科举制度的中国人却在迫不及待地铲除这一制度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在科举被废后较长的一段时期,中国一直未能重新建立起公开、刚性和程序化的选官制度。
当时中国的官员选拔制度甚至倒退到了科举之以前诸形态。
民国年问曾借鉴西方体制推行公务员制度,由于种种原因,那只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可惜的是,在l949年解放后,我们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完全抛弃了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我们借鉴西方的文官考试制度于l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了“考试录用”要求,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l993、1994年,国务院选后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它标志着考试录用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录用公务员考试体系的正式确立。
发明文官制度的中国反而需向欧美学习借鉴。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科举考试回归故里。
当然,这是在全新的更高层面上的升华,也是传统考试文化在中华大地上的新生。
三、科举制度对当代公务员考试的现实观照
时至今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整l0年。
公务员考试中尚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以科举制度为一面镜子,为公务员考试提供历史的观照,其永久的精神至今应为公务员考试提供借鉴。
(一)公务员亟当以科举制度的核心——平等精神为借鉴。
1、考试资格平等。科举制度允许士人“怀牒自进”,自由报考,在最大范围内提供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
回看现今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值得欣慰的是: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8月,全国有17万多农民身份的人经过严格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后,进入到公务员队伍,初步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
但是公务员考试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当下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域和身份的限制,这不仅损害了考录的公平性,而且还成为某些考试中应考者来源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使得选拔人才的视野显得很是狭窄。
2、考试过程的平等。其一、建立完善的主考机构和考试官员队伍。
依唐制,宋明清科举考试均由礼部侍郎主其事。
中央专设贡院,作为考试的专门场所(明清时各省也设贡院),贡院内设内帘官(负责阅卷)和外帘官(负责阅卷前的弥封、誊录、对读等事务),内外帘官各司其职,不得相互授受,各自封闭办公。
其二、建立严格的考场制度。唐代礼部试即建立起贡院,作为专门的考场,贡院四周用荆棘围起来,以杜绝考生与外界的往来,贡院内实行搜检和巡查制。
为防止考生挟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考生在入场时经过搜索衣服,严禁出入。
考场中设兵卫巡察监督。
五代后唐明宗时,礼部规定,入场时须搜身,若搜出文书,一律驱除考场,并罚其以后两次不准参加科举考试。
其三,实行密封、誊录制和对读制。唐代偶有弥封的做法,既将考生的姓名、家世糊起来,宋代成为定制。
为防止考官认识考生笔迹和考生在试卷上做记号,宋真宗特设誊录院,派书吏用朱笔将考生的试卷誊录一遍,考官只阅朱卷。
为防止誊录官作弊,又设对读官,校对朱卷与墨卷是否一致。
其四、实行“锁院”和“别头试”,建立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考官破坏公平原则,宋太宗淳化三年(992),苏易简等五人知贡举,受命之日,立即赴贡院锁宿,以此杜绝请托。
宋真宗时,下诏令考生与试官有亲属关系者,移试别头。
从公务员考试体系的组织管理看,远没有科举时代缜密,尽管全国大都建立起专门化的组织管理机构,但却缺乏应有的对考试的全过程的监控、回避制度,影响了其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公平性、有效性。
3、考试的评判的平等。唐代进士科考试诗赋已有了明确的文体格式规定,作为规范评判试卷的依据。
比如格律诗为五言六韵十二句,没按规定韵律或字数规。
明经科则以孔颖达的《五经正义》为考试依据。
王安石改革期问,废明经诸科,仅存进士科,考以儒家经典,并规范了主观题的答题和评判标准。
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第一步是罢诗赋、帖经、墨义,采用经义取士;所谓“经义”,即限于以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要求以经书的意思去训释推演;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第二步是匡定经义考试的评判标准。
为了统一阐释经义的行文标准,王安石又特别撰写了一些阐释经书的微言大义的论文,以通经而文采焕然为格,字数在500字以内,即为经义考试的范文,被称为“经义式”。
“经义式”既为士子答经义试卷的模式,也是考官评判试卷的标准;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第三步是推出了《三经新义》,进一步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和训释标准。
《三经新义》是对《诗》、《尚书》、《周礼》的经旨大义阐释的合订本,其中《周礼新义》22卷是王安石亲自撰写的,《三经新义》颁于学官后,遂成为经义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答案。
凡士子应试,“自一语以上,非新经不得用”。
从而,经义考试内容乃至评判标准首次被匡定,提高了评判的信度。
自从王安石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与评判标准之后,科举考试从整体上呈现出公平、客观、追求效率的发展态势。
从王安石的“经义式”到明洪武八股文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一个对科举内容和评判标准的首次匡定到对科举内容和评判标准程式化的过程,其中记载了科举考试向着标准化考试迈进的历史进程。
尽管经义式和八股文严重地束缚了士子的思想,但是不能否认,其记载着从唐到明数代王朝及其渴望国泰民安的有识之士对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孜孜追求的心路历程。
当今的公务员考试评判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面试一关上,内里存在许多主观因素,缺乏客观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参加面试的主考官一般都是当地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领导或专家,考生中总有一些人或多或少地与他们有点关系,这时人情因素就会在面试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也就影响了考试评判的公平性。
4、录用的平等。
科举录用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自宋代科举考试废除了进士“行卷”,建立了弥封、誊录、对读制以后,
特别强调了录取标准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通常选拔官员是以科举登第的顺序依次录用,以明清为例:进士分作三甲放榜,一甲三名中:状元授以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自雍正元年(1723)以后,殿试之后除一甲三名之外的新科进士还要参加朝考。
之后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综合定等级,依次分别授以翰林院庶吉士、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知州、知县等职。
录用中能尽可能地堵塞主观、随意、任人唯亲的漏洞,比较有效地避免权贵对选拔的干扰。
而目前公务员录取却并未完全按照从高分段到低分段,依顺序录取,有些地区和部门实际上早已内定了人员,与考试的名次并不相符,有时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原来的内定人员的考试成绩不理想,则该项目的公务员干脆不录取,使很多考生成了无辜的陪绑者。
还有一些考生在资格审查、笔试、口试均过关并以优异成绩进入候选人后,却在考核这道门坎遇到不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操作行为,都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流于形式,考试录用的信誉在社会中大大降低。
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保证考试方法和内容的技术处理客观、公正,还须考试前对考试方法、内容进行技术测定,保证考试”,因而也是科学的国家的有效性。
由于考试录用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前提和保障。
公务员考试亟待借鉴科举制,建立法律体系并加强考试的权威性。
为确保公平,科举时代建立起一套择优录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立法上为考试和择优录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堵塞可能干扰考试和择优的各种不正当渠道,并建立一套监控机制,以确保科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历代科举主要规章制度都是由皇帝通过诏诰的形式颁布的,皇帝的诏告就是法。
这就使得科举得到了立法的保护。
从历史上为科举制定法律上看,如《唐律》中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核、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宋真宗时还专门颁布了《亲试进士条例》,保障择优录用。大比之年,皇帝还责令刑部、监察部门监控,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甚至处以极刑。
考生若认为评分不公和发现他人有舞弊嫌疑,可以提出复审或申诉。
从技术保障上看,在严禁作弊的同时,还将录取名单张榜公布,并刻印《进士题名录》、《登科录》,发动社会舆论举报监督,与此同时,还将科举考试的前数名的答卷刻印出来,公诸于众,这样不但树立了科考的威信,而且提高了录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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