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当时已是已兵部侍郎,天启皇帝论平定妖人功绩,进尚书兼右副都御史,再加太子太保,萌一子任世袭锦衣佥事,赉银币加等。赵彦为山东人民计,奏请振济,且捐邹、滕赋三年,郓城、峄、滋阳、曲阜一年,钜野半之,天启皇帝皆报许。
天启三年八月,赵彦代董汉儒为兵部尚书,极陈边将克饷、役军、虚伍、占马诸弊,因条列综核事宜。天启皇帝称善,立下诸边举行。参将王楹行边,为哈剌慎部袭杀,赵彦请核实论罪,并敕诸边抚赏毋增故额。
孙承宗因为此事与赵彦结怨,于是叙述诸臣防御功劳,而且说自己身体有疾病乞求罢免,举赵彦自代以困之,廷议曰不可才罢休;天启皇帝遣中官刘应坤等人带帑金十万犒将士,赐孙承宗坐蟒、膝襕(成祖皇帝以后,宦官在皇帝左右者,必蟒服膝襴,亦如曳撒,上有蟒补,当膝处横织细云蟒,盖南郊及山陵扈从便于乘马也。),佐以金币。
当时宁远城工竣,关外守具毕备;孙承宗图谋大举进攻建虏,奏言:“前哨已置连山大凌河,速给臣饷二十四万,则收复辽东之功可立奏。”天启皇帝命兵、工二部配合他;兵、工二部尚书相谋曰:“如果给足够的饷,孙承宗越发胆大妄为,不如答应而不给他,文书往来反复,就可以把这件事拖延迟缓住了。”孙承宗一直等不到粮饷,于是再上疏催促兵、工二部,并将此情形告与天启皇帝,天启皇帝专门为此事询问兵、工二部,然而,孙承宗的部队始终没有出动。
天启五年四月,给事中郭兴治请令廷臣议去留,论冒饷者复踵至,遂下廷臣杂议。
给事中林宗载上驳关上马乾虚冒四款,这位林宗载在历史上并不是“赫赫有名”之辈,然而他选取攻击马世龙的马乾问题,其范围、力度确实让人”拍案叫绝“,无可辩驳,且让我们一齐看看他是怎么说的:”一关上每遇青采及买草之月,镐赏、支折各有定例,无容增减。乃四、五、六、七、八五个月,马皆放青。此时月加豆九升足矣。又后日支乾四分,是以马乾为兵乾也。“
林宗载这段话的意思是一年有四、五、六、七、八五个月,是马放青的日子,此时只需要加九升豆就可以喂养马匹,然而这几个月,马世龙仍然照样领马料银子,更巧妙的反问一句,你是不是把马当成兵来喂养了?
林宗载续道:”一关马六万有期,尚有班马许多在内,班马例不支马乾,今概称马六万余匹,马乾每匹一两二钱,共该七万三千余两,是并不支者而亦支也。一关内马嬴二万匹,应支本色,发银于蓟永二镇买运关外。四万匹改支折色,每匹月给银一两二钱,是折色本色各有司存。“
林宗载继上一段质问马世龙把马当兵喂养之后,继续打出一套”组合拳“,马世龙上报的六万多匹马,按每匹一两二钱支草料银,支取七万三千余两银子,可是这里面有很多是班马(即非辽东之马),这些马是因为辽东战事告急,从各镇调来支援的,照大明王朝的惯例,应该在本镇列支,不应该算做辽东支出。
林宗载在质疑马世龙在反复列支班马费用的问题之上,进一步爆料,六万多匹马中除了班马外,还有二万匹马,是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是用银子在蓟永二镇买了草料,发给你的;可是你列支草料银,仍然按六万多匹来计算,请问你的依据何在?
林宗载最后打了马世龙一记重拳曰:”果关内之马欲同出关,则关抚宜预先知会天津督饷,行文蓟永,免其买草,以价银解赴山海。乃不预先知会,直以临时欲问计部,于四万金之外,再加三万三千有奇,万一计部先发之蓟永买本色,又发之山海充折色,是重费也。一用兵之道有行者以赴敌,亦宜有居者以当关。今六万余马既出关,则十万余官兵亦出关矣,使兵与马而俱出,是虚其关也。倘或有兵而无马,是孤其兵也。一可者也。“。
辽东总共有官兵十万余人,马世龙既然领了七万三千余两银子,林宗载假设马世龙真的有六万多匹马出关,那么辽东官兵也跟着出关了,山海关岂不是一座空城,没有官兵镇守?
工科给事中方有度也上疏言道:”自辽左发难,军需驿骚,竭天下之物力供一隅。今且五年于兹,约费内帑金钱以千万计。而加派新饷出自民者,每岁四百八十五万有奇,通五年约费二千余万。百姓‘敲骨剔髓’,‘鬻子卖妻’,以供诛求,年复一年。“
顷见天津督饷户部右侍郎毕自严一疏,计每岁山海内外马步兵十一万有奇。本色、折色之费,养马草料之费,海运脚价之费,文武、将吏、班军、匠役人等俸薪廪给杂项之费,约共费四百万,此就山海一关十万兵言……自山海四百万之外,以上各处新兵又每岁约费一百二十万两矣。合之约五百二十万两。即使每岁加派四百八十万两,毫厘不亏,尽充山海一带军需,已缺三十五万两,然而不能也……二项共缺新额二百一十四万两。又旧额辽东一镇每年边饷该五十二万两,合应补入,则山海一带每岁实缺饷一百六十二万两矣。夫此一百六十二万也,将问之民间耶,民间生也难矣。”
方有度奋笔疾书道:“计天下正供九边额饷岁入太仓银库者约三百四十余万,今一辽事加派至四百八十五万,比太仓正供数则倍且余四。矧此外缺饷一百六十二万,则于加派见额数又且溢十之三。果由今之道而无变计,即今东奴恋栈长伏穴中不向西遗一矢,而我之天下已坐敝矣。乞敕户兵二部打总会计,要见现在之兵作何养法,见缺之饷作何补法,上不病国,下不厉民,毋待其变而后图之也。”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