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燕京之后的第二天,张宸就约了林允曦出来见面。
现如今的林允曦啊,真的可谓是从线上火到了线下,“折翅的天使妹妹”的名号可谓是人尽皆知了,所以,她现在出门,几乎都必须要全副武装了。
从这一点上来说,她的自由度甚至是远远不及以往的,但是她却仍然是很高兴。
毕竟,这都是幸福的烦恼了嘛。不红的还没有这样的待遇呢。
而且她在张宸回乡的这几天时间里,事实上,就已经和“天行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相当于二线艺人的合约了。现在,首笔的签约资金已经到位了,总价是高达了三百万人民币。
“张大哥,这么久了,我终于是可以支付给你诊疗费了!”
林允曦拿出一张银行卡,一边轻轻地推给张宸,一边很是感慨地说道。
回想当天,她如果不是因为患了重感冒而跑去张宸的诊所里看病的话,她恐怕也就不会有“浴火重生”的今天了。
这真的可以算是她的人生当中最重大的一个转折了!
所以,她内心中对张宸的这种感激之情,真的是没有办法用语言来形容的。
她只知道,如果没有张宸的帮助,她可能直到今天,还是那个为了还债而每天辛苦奔波劳碌的可怜哑巴吧。哪有可能像今天这样,和其他的经纪公司重签了一份经纪合约?
“也不用那么急。”
林允曦如果不说,张宸都快忘记了她还欠着自己诊疗费的事情了。
回想当日,他之所以会帮助林允曦,甚至允许她在《华夏之声》的舞台上演唱他自己创作的“原创”的歌曲,主要的出发点还不就是因为想帮助林允曦早日回到娱乐圈中,从而更早地偿还欠他的这笔“治疗费”吗?
只是没有想到,这一帮就是帮了整整几个月的时间,如今再回想起来,已经是恍如隔世了。
“嘻嘻,张大哥,真的不急吗?这里面还有我付给你的十一首歌曲的版权费哦,不急我就先拿回去咯!”
林允曦知道张宸的性格,故意逗着他就说道了。
张宸:“……”
拿回去是不可能拿回去的,毕竟,他现在真的很缺钱。
他现在想在燕京这个这么寸土寸金的地方买下属于自己的一套小房子,以便自己的宝贝女儿可以入读附近的公办幼儿园,现在的每一分钱,对他而言就都是极其珍贵的。
其实,如果仅仅只是那几千块钱的诊疗费,他也确实是不急于这一时的,可是,加上歌曲的版权费就不一样了。
因为,他是很早的时候就听林允曦说起过的,现在业内好歌的版权费真的是挺高的,每首起码都价值好几万。现在十多首的歌曲,都足够录制一张全新的专辑了,价值肯定是超过百万的。这么大的一笔钱,他就是想不着紧也不行了。
“两……两百四十万?”
结果张宸没有想到的却是,林允曦却比他想象的都还要更“大方”一些。
因为,当他事后到了银行的柜员机上查看银行卡里的余额的时候才发现了,里面竟然是存了有超过两百四十万的现金的。
但是,林允曦和“天行经纪公司”签订的新的经纪合约,首笔的签约金,好像不过只是区区三百万而已吧?结果,她竟然是把超过八成的签约金都给转过来了?
这一点,让张宸看了真的是很惊讶,同时,也很欣慰!欣慰他没有帮错人。
虽然在帮林允曦之前,他原本是真的没有想过获得什么回报的,但是现在能看到林允曦这么懂得“知恩图报”,他还是感觉很欣慰的。
然后,他回想起刚才在和林允曦在交谈的时候,谈到自己要不要签约“天行经纪公司”的问题,他觉得,也许还是再等上一等,让自己再多思考一下再做决定吧。
因为,“天行经纪公司”所开出来的签约条件虽然确实是比较厚道的。
比如,首笔的签约基金就高达了五百万,可是,却要求他起码一次性要签下五年的合约。这对于张宸而言,确实是太长时间了。
另外,这合约当规定了,以后合同期内的全部作品的著作版权,都应该是双方共有的。如果,张宸要转让另一方,则必须起码要征得公司的同意。
这对于张宸而言,就太难接受了!
他并不想接受这样的约束,虽然,“天行经纪公司”方面是说,全行业对原创作者的规定都是如此的。可是,张宸却仍然还是觉得,不可理喻。他自己的作品,无论是想转让给谁,起码他都必须要有所有的决定权,这才是真正的完全自由吧?
否则的话,说什么不干涉个人自由呢?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好吗?
将那两百四十多万的现金转入到自己常用的银行卡之后,张宸才发现,他现在的存款是重新的回到了接近三百万之多了。这些钱,说起来是也真的是不少了,不过,却也仍然可能根本不够在在燕京买下一套80平方的小两房的三成首付。就更别提是全款了。
特别是,原本张宸还打算,凡是他使用“Z.D.G”和“Dr.Z”这两个马甲所赚来的所有钱,他基本都打算是捐出去一半的。这么一算下来,他的这三百多万的存款,就根本不够看了。
好在,这个时候,从高富帅高元那里传来的一个消息,是让张宸听了挺高兴的。那就是,他们合资成立的那间新的制药公司所生产的第一款产品,也就是那种神奇的“去痘药膏”,如今终于是通过了临床试验,马上就要开始销售了。
“爸爸!馨馨又来了!”
与此同时,事隔几天之后,张宸是又迎来了自己的宝贝女儿小馨月了。
这一次,苏幂是直接说的,接下去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她应该都是很忙的,毕竟,新专辑的发行马上也开始了。所以,接下来的时间,小馨月就只能是拜托给张宸来照顾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