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月后,在一片火炎地煞浓烈强度异常,半空有白气蒸腾的地下世界中,一名道服男子几经周折才找到此处适于练功的密境,在外面设下防御禁法后,解去自己一身道服,一步步地走入那片可以瞬间将人煮熟的地火泉池当中。其中,甚至还有不弱的毒素,然而在他而言,却是可以无视的。
缓缓坐下,运功行气。按照地煞混元功的修炼口诀,搬运法力灵力,配合心诀吐纳。
(地煞混元功虽然简单粗暴,但在某些方面而言的确是独树一帜、另辟蹊径,引煞入体,强化体魄,开经扩脉,雄浑法力,若不是我已经修炼过五行正法,并且已经融入三种五行灵物,本身法力就已经是同阶修士的三倍,这套地煞混元功我修炼到极致,甚至可以达到同五行禁法巅峰一样的同阶修士五倍法力增幅,并且还不需要吞噬融合五行灵物。)
当然,这并不能说明炼气境的地煞混元功就比五行正法/五行禁法更加高明。
因为法体双修法力深厚,这是必然的特性,就像纯粹剑修的攻击力更高,丹修的功力道行增长快一样。并且,五灵共生,带来的种种强大特性、强大法术,又不是地煞混元功能够比拟的了。
但是,在修炼五行禁法后兼修地煞混元功,的确可以强化体魄,进一步的增强自身法力深厚度,虽然不可能再按独修的比例强化了。
伴随着张烈的修炼,石窟之内,四周环境当中的火炎地煞之气都被功法运转,牵引过去了。
初时,张烈仅仅只是感受到些许刀割般的痛楚、遍及周身而已,但随着功法的运转,钝刀子越来越利,越来越切割密集不说,渐渐还开始伴随着一股恍若周身爬满蚂蚁的奇痒难耐之感,并且强度越来越夸张,越来越让人觉得难以忍受。
“呼……呼……”
因为火炎地煞之气的引动,四周的温泉水都疯狂沸腾涌动起来,它们本来已经具备了灵水性质,即便上百度温度都不会沸腾的,然而此时此刻,此情此景却变相说明了,温泉水池中的温度已经超过了百度甚至数百度。
“啊啊!”
轰隆,终于,伴随着张烈嘶吼一声,振臂而出,犹如爆炸般,他自那温泉水池中一跃而起,落地之后紧紧咬着牙,看着那颤抖的双臂,在四周的高温白色气雾冲击下,他也只感到凉爽舒适,可见刚刚承受的温度之高,承载的火炎地煞气之烈。
“不可能的,这不可能的。我张烈的意志力绝不会逊色于任何同阶修者,我都承受不住这样的练功,真的有人可以将这地煞混元功修炼到小成境界?”
以张烈的意志力,也仅仅咬牙坚持到大半的周天运转,然后他便坚持不住,强行散功跃出泉池了。
“如果此功不能硬练的话,难道练功的诀窍是要吞服阻断相关神经的丹药,这对我来说倒是不难,但不对吧?任何上乘炼体功法,皆都是内功俱炼的,难道这地煞混元功就别有不同?”
因为这洞窟当中也并没有其它人,张烈也未穿着衣物,直接燃净手掌后,便将记载着地煞混元功的那册银色丝绢秘籍取出来了,再次反复研读琢磨。
(修炼地煞混元功,需强行引煞入体,在肌骨血肉植入大量火炎煞气,以无比的心神意志强行忍受内脏骨骼,乃至全身每一寸肌肉血脉皆要受到火炎煞气全面渗透的痛苦。这种痛苦更甚于受水银剥皮之刑十倍,而且还必须保持清晰的意志引导凝聚火炎煞气形成混元功体。修炼者在修炼过程中,心灵肉体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熬煎。如果承受不住或者爆体,或者失去意识变成白痴……)
这也是体修者,用来对抗神识幻术攻击的一种手段,可以说,体修者的修为越高,实力越强,就必然拥有与其强大肉身匹配的坚定意志,这种心灵意志用来攻击,也许不大好用,但若是用来防御的话,甚至是超过一个大境界的神识幻术高手,也未必能够攻毁强大体修者的心防。
(没错,我的理解绝对没有错误,修炼这地煞混元功,必然要保持清晰稳定意志,若是吞服减痛丹药的话,不仅仅是敏锐力会有所降低,导致功法难以极尽全功,就算是勉强练成了,威力也会大幅度下降。那和换本功法,也没大差别了。)
在看过秘籍之后,张烈又想再进入煞泉当中熬炼一般,然后想到刚刚的那种痛苦之感,即便是张烈也忍不住咽了口吐沫,又退了回来。
“就算再勉强试一次,恐怕还是一样的结果。难道,这个世界上真的有意志自控力比我强出那么多的人?或者,干脆就是M,越痛他越兴奋?”实在是想不通,张烈在那洞窟当中转了两天之后,拿出养神丹吞服一颗,然后转修起养神诀来。
当然,他还没有放弃,仅仅只是打算修养一下精神罢了,若是轻易就会放弃的话,在任何一个体系下都是难以成功的,而张烈两世为人,都堪称出类拔萃,一时人杰。
接下来的几十天当中,张烈修养过精神之后,数次进入煞泉当中试图修炼地煞混元功,哪怕完成一个小周天修炼也可,然而,这套诡异功法越是修炼到后面,带来的痛楚便越是强大夸张,张烈最接近完功的那一次,几乎因为极度的痛楚而昏死于煞泉中,体能在对抗痛楚的过程中几乎耗尽,最后好容易才堪堪爬出那口煞泉的。
一向以意志自控力引以为傲的张烈,这一次算是清楚自己的上限了,至少完成这地煞混元功一周天,若是掌握不到功法当中蕴含的关窍的话,实在是超出了自己意志承载上限。半月之后,张烈返回地火窟中修养精神,这次算是败逃而回。
这段时间,来自各方的请柬都没有断过,然后张烈一概不理,这样反而谁都不用得罪。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