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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才是“淫秽物品”的问题上,不但米国人民无法达成一致,就是九个大法官之间的观点也往往南辕北辙,这才有了露丝伯格让爱德华搜集各位大法官观点的事情。
由于大法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定义“淫秽物品”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逐案审查”(casebycase)的原则。
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或者集体或者个别的去“审查”那些玩意儿。
这对控辩双方来说就非常难受-大法官们很忙而且年纪很大对这玩意毫无兴趣,甚至可能会因为看着难过而刻意拖延,这使得“审查”过程会拖很久。
并且看完被“审查”的标的后,还要相互讨论,以确定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
原本米国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师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师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钱。公理3,综合以上两点,律师就是赚差价的中间商。),现在还要横插一杠子审核的流程,打个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辩双方难受,大法官本身对此也充满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诉纽约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经耄耋高龄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对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开表示不满。
“我希望再一次表达我的反对意见,以使联邦最高法院负起最终决定这类……案件的责任,不要让大法官一个案子一个案子、一种观点一种观点地各自判断,说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读不得之类的话。”
作为当时高院中的年长者,他站出来说这话,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准备退休了,也就放开说了,临走前替老同事们做件好事。
可见大法官也觉得这事情没必要管太细,眼开眼闭得了,毕竟最高法院是负责研究宪法的,对于女主角双腿打开多少角度才算色情这类专业性问题显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费时间。
有了这个背景,邮寄点毛片毛书自然不是问题。
人之常情,民不举(没有说米国人民yangwei的意思)官不究,大家其乐融融。
但……
米勒先生有五本书是寄到新港市一家店里的,儿子下得订单,却由老母亲签收。
老母亲拆开后,顿时吓了一跳,随即报警!
然后找律师起诉!
律师才不理会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一片苦心呢……
谁付钱,他就听谁的。
而且这案子也挺简单,有现成的法律条文,直接往上套就是。
米勒肯定也觉得日了狗了。
这事情全加州的书商都在干,凭什么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师拿到案子后,也挺为难。
因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铁板上叮俩苍蝇一样,自己的委托人就收钱寄毛杂志了,按照现行加州法律这就是要去吃牢饭的。
钢一般的事实无可抵赖。
但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律师也是要讲职业操守。
思来想去,还真就给他想出了一个辩护策略。
从何谓“色情物品”的定义下手。
只要能从法律上证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扑鼻的杂志不算“色情物品”,那岂不是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这种事情在爱德华看来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
建国都快两百年的超级大国,竟然连什么是“色情制品”的定义都没有?
事实是还真Tmd就没有!
否则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也就不会说那段话了。
非但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色情制品定义。
就算是对于“儿童sq物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
已经是1969年了啊,仅有加州和纽约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过程中利用儿童,或者利用儿童传播sq物品,或者进行sq表演。
而恰恰这俩个州对于其他色情制品的态度是最开放的,反而是那些所谓的保守州,对此完全不闻不问,这里面的道理倒是挺耐人寻味的。
一个号称最讲法律的国家却没有关于sq制品的统一定义,仔细分析也不无其道理。
实际上对于“色情制品”的定义一直是麻烦事情,就像渣男一样不停的纠缠着人类文明的发展。
在古代或者近代其实问题不算太大,毕竟文字和图片虽然黄,但传播效力也就那样,不管是古登堡印刷机还是代表最高科技的大型胶印机,传播的依然只是“诱导信息”,真正着味的部分还得靠人自己去想。
但进入电影时代后,事情开始起变化……
早期好莱坞电影公司众多,毛片这种资金需求少,场地要求低,演职人员一个也凑合的片子很适合小公司入门,但好在数量不多,一般的大家眼开眼闭,真黄的,被举报到最高法院,就由九个老东西负责审核。
那时候每周有专门的一个下午,大法官们坐在一起,一边看着毛片一边相互展开激烈的讨论,为角度为姿势为时间为多少毫升这些细节问题而争论的脸红脖子粗。
对于年轻人,比如爱德华克里斯卡尔赖特等人来说,这大概是最好的职业,但对于一群上个厕所都滴滴答答的老头子而言……只怕是上刑。
随着二战爆发,一切转入战时体制,审叛国者比比审毛片重要的多,于是大法官们不用再受罪了。
同时,对于米国大兵而言,毛片+可乐=战斗力,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强大的战力激发器当然不能卡太死……
这等于是开了个口子……
到了20世纪50五十年代,随着电影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联系的越发紧密,欧洲开始后来居上-实际上老欧洲从来就没落后过,只是以前是技术和交通还有经济问题导致传播不通畅而已。
米国的三权必须直面色情制品的问题了。
第一步就是“色情物品”下个标准的、法律上的定义。
有了基础定义后,再鉴定毛书毛片就方便了,这完全可以成为一门标准化作业的流程,任何人经过适度培训后都能上岗,就像爱德华前世的“鉴黄师”那样,而再也不用烦劳大法官们。
老东西们都挺体面的,让他们每个礼拜都和同僚一块儿***,传出去实在是有辱斯文,当然他们没准躲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偷偷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没准地下室里还藏着,十二年的,迷人的,美味的,没有开过封的,年轻的……红酒不是……
看起来简单,但在这个问题上,大法官们可从来没有达成过一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并且这个想法获得了学派或者某种政治势力的背书。
大家各执己见,只能获得最小的共同认知。
大法官们最早选择“露骨描述性的内容”作为“色情物品”的定义。
但后来发现依然太过宽泛,老实说那些片子露骨是没啥,但露别的地方倒是家常便饭。
从“杰克百里斯判例”开始,确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是“淫秽物品”,但是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也始终缺乏统一标准,但可以肯定一般的露那就不算了。
不属于“硬核”但还挺黄的玩意叫做“猥亵物品”(indecency)-对性有露骨的描述,但并非“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属于“猥亵物品”。
“猥亵”和“硬核”的区别在于,前者受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后者不行。
(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只要米勒寄出去的那五本书不是“硬核色情制品”,那么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干涉其邮寄的行为,也无法对其邮寄的东西进行内容审核,那他就是无罪的咯。
米勒的律师就是打的这个主意。
于是官司就这么一路打上去。
控方的政府律师要想尽一切办法证明这五本书是“不折不扣的祸国殃民的会教坏年轻人的硬核色情制品”,而米勒方面则完全相反。
从司法技术上来讲,这又涉及到之前几个著名的判例。
首先是,清楚表达淫秽物品标准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希科林诉里根纳”一案,该案判决认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设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响而堕落或道德败坏”的物品即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而且会受到惩罚。
这也就是著名的“希克林测试”。
这个测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色情物品的权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简单的判例开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希克林测试”的时候往往是基于该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单一的考量。
比如一本20w字的书,截取其中2000字来,如果法官认为这2000字是淫秽的。
那么这本书就会被判定为色情制品,从而必须被置于政府管辖之下-禁掉!
实际上从一开始对于“希克林测试”的质疑声就没有停止过,但都没成什么气候。
而闹得最大的质疑该测试标准的案例是在1933年针对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出版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听证会上。
在19年纽约抑制背德协会(听起来就非常的让人恐惧的组织)的主管约翰·萨默尔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学杂志《小评论》,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节。
因此杂志编辑玛格丽特·安德森和约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约翰·库伯·波厄斯和剧作家菲利普·莫勒则出庭作为专家证人。
尽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证明《尤利西斯》的情节晦涩难懂,以至于读者不会注意到该书内的一些“x描写”。
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裁决,不仅禁止了该期《小评论》的发行,也进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国境内的出版。
早在该裁决之前的1922年,美国邮政署就焚烧了500册通过境外邮购而进口美国的《尤利西斯》,以此来阻止该书的进口。
(对此爱德华撇撇嘴,“焚书了,要是再枪毙掉几个占星学家和看水晶球的吉普赛巫婆,那味道就更加纯正了……”)
时隔11年之后,兰登书屋试图打破这个判例而在美国境内出版《尤利西斯》。
1933年,“美国诉尤利西斯案、进入庭审阶段。
兰登书屋聘请的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是要求对全书进行统一、全面的判定,或许全书的部分章节“不雅”,但是全书却是一本严肃而经典的文学作品。
兰登书屋还引用了丽贝卡·韦斯特、阿诺德·贝内特和艾略特等专业作家或者艺术家的书评,试图证明作者乔伊斯是一个天才,并且认为《尤利西斯》是划时代的作品,正是大众所需要的优秀读物。
但是检方却一直认定《尤利西斯》是对美国社会的“威胁”!
背德协会的律师们在陈述中慷慨激昂道“因为(本书)经常使用污言秽语,这在一个道德良好的社会内是不可接受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运用希克林测试来裁定本书为“淫秽”,相反他得出了一个新的判决先例,那就是应当将《尤利西斯》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根据它的部分内容来分析。
也就是说在这个判例中,法官明确认为,只要一本书里有“哪怕一点儿”,可以“与人为善”正面描写,那么整本书籍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机构不得对其的印刷邮寄销售行为作出干涉。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终于获准在美国本土出版发行。仅在1934年,初版一万册图书就瞬间售空。
可见这个判罚是多么让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多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后是发生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案。
罗斯是一位出版商,
因邮寄淫秽物品广告和书籍被宣告有罪。(罗斯是米勒的前辈,米勒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吃准了此判例的有效性)
罗斯的辩护律师没有否认其通过邮寄的形式进行分发(实际上米勒的律师也是持有相同观点),但是他坚称这些材料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罗斯案据此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塞缪尔·罗斯依旧是被判有罪。<!--over-->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