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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第422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

第422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

审判台的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梁有成在听完苏白的相关陈述性补充。

微微点点头。

这个案子,所针对的内容,就是双方互相答辩的焦点——

原告方当事人的乔丹名字,在国内,拥不拥有姓名权的问题。

姓名权按照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识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认乔丹的姓名权,主要是来源于什么?

是来源于乔丹是外国人。

认为不享有中国的姓名权。

对于这一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采纳的。

不过….

梁有成作为这方面的审判长。

对此有另外的看法,他还需要听一听原告方的相关陈述。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法院已经了解,法院现做出以下总结。”

“第一:原被告对于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乔丹的姓名权有相关的争议。”

“第二:原被告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的成名图标,有相关争议。”

“以上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苏白:“无异议。”

张远:“无异议。”

法槌敲响。

梁有成继续开口:“既然双方无异议,那么针对乔丹的姓名权争议,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表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我方有需要进一步陈述的新观点。”

听到苏白的声音,梁有成让苏白开始陈述相关内容。

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然后开口:

“关于姓名权的争议,以及其法律定义,和被告方对于这一点的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我方认为,在姓名权的争议上,在乔丹这个名字的争议上,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却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去考虑相关的因素。”

“我方当事人的名字是什么?是“Jordan”。”

“从中文的角度来讲,的确是没有包含“乔丹”两个字。”

“其中文翻译也不单单只能对应乔丹两个字。”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

“现实情况是,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通常以乔丹二字,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

“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

“在通常情况下提到,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条件非常苛刻。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

也并没有。

按照对于姓名权的详细解释来讲,姓名权就是具有标识性的身份认知。

大众对于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认知,理解的中国姓名就是以乔丹为名。

从这一点上来讲,并没有脱离法律的依据。

所以苏白的陈述观点并没有任何的不妥,并且具有法律效益。

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

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眉头紧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能不能够让审判长,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

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

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

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如果说.…

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被告方,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

想到这里。

张远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需要发表意见。”

“请被告方陈述。”

张远开口:“我方在这个观点上与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样的看法。”

“我方认为,依照法律来讲,公民应当享有姓名权。”

“可是原告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吗?他并不是我国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国的姓名权。”

“以上这一点,我方认为原告方陈述的内容应当予以驳回。”

在张远陈述完毕的时候,苏白举手示意:“我想请被告方能够清楚一点。”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

“其意义就是被公众和大众所熟知的标识性。”

“乔丹这两个字在媒体和公共群体的认知中是什么?”

“是国外球星,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为什么不能享有其姓名权?”

“并且,被告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张远还想要进行反驳,可是却被梁有成敲响法锤打断。

“被告方先暂停一下陈述。”

“在这里询问被告方一个问题,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当事人享有姓名权。”

“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还有什么其他的司法解释没有?”

张远听到审判长的询问,摇了摇头:“我方没有其他的法律解释。”

“但是我方认为姓名权,是我国公民才享有的权利。”

“好的。”

梁有成点了点头:“关于原告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乔丹姓名权。”

“原被告双方已经陈述完毕,对此合议庭需要进行合议。”

“现进入休庭!”

伴随着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苏白听到休庭的法槌声响起,心里轻呼口气。

现在休庭,进入合议。

那说明审判长对于原告方,也就是他刚才的陈述有着一定的倾向性。

否则的话,在刚才就直接进行驳回了。

根本用不着再休庭进行合议商讨。

因为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当中,李涵请的委托律师也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不过却被法院方面直接驳回。

只要进入合议,这个案子的问题,就不算是很大。

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审判长在这一个观点上有着相应的倾向性。

只不过,相比于原告方席位上的轻松。

被告方席位上,张远和肖有志的表情却显得有些凝重。

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审判长可没有就相关问题进行合议啊!

可是现在.…怎么突然要进行合议了?

难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陈述了?

想到这一点,张远和肖有志两个人不禁对视了一眼。

都能从彼此的眼神中看到一丝的凝重和担忧。

这种凝重和担忧与庭审一开始利用诡辩进行反驳的轻松感,形成了剧烈的反差。

场外,直播庭审的观众们对于这一次合议而后进行的判定,也好奇了起来。

纷纷开始猜测最后会如何进行判定。

如何确定乔丹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不过,评论区也有人陈述了这种类似的案例。

在以往有不少的商标贩子,会在某某人出名时抢注其姓名的商标。

用以进行牟利。

后来在商标法进行相关的规范当中,有一个商标贩子注册了某某名人的商标。

最后被告上法庭,判定商标贩子知法犯法,并且判定其商标违法,予以驳回。

这种案例与其类似,但是乔丹的确不属于国内公民。

所以针对这一点,评论区很多律师也不能够确认审判长,最终会采用哪种法律解读。

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如果采用了原告方的陈述。

至少在抢注商标上,会减少很多不法的商标贩子。

更加规范了商标法的执行以及具体内容。

直播间的弹幕有不少的律师都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各方面都总结的非常到位。

与此同时。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此时的林海心里面略微的有一丝不太妙的感觉。

因为他心里面也清楚,如果审判长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场就会依照相关法律进行驳回。

可是现在进入合议.…那么明显是对这一点有争议,有着不同的看法。

怎么说呢.…

对于这种情况,林海也担忧审判长会采纳原告的说法。

林海心里面很担忧,可是徐飞却表现的很兴奋。

因为.…他不懂法律,认为这次庭审,法务部门人员表现的还不错。

正在心情愉悦的和林海分享着自己的看法。

“这一次,你们法务部门表现的不错嘛。”

“现在进入休庭合议,是不是等到开庭以后就可以宣布驳回原告方的种种诉讼请求了?”

“可以!”

“做的非常不错。”

“我原本还在跟董事会表示着,还要再继续打商标官司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情况。”

“但是现在看来,完全不用担心你们法务部做的,让我非常的满意。”

“不错啊!”

徐飞毫不吝啬的夸赞着林海。

林海讪讪一笑,硬着头皮点了点头:“谢谢徐总夸奖。”

这个时候,他虽然心里面有一种不太妙的感觉。

但是.…

现在只是进行合议,他也不能够确认最高院合议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他总不能说,徐总我觉得这一次的庭审合议有问题,咱们可能会败诉吧.…

所以.…

按照现在徐飞的预期情况来,这场庭审一定不能败诉。

否则的话.…估计如果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上市计划搁浅了。

他们法务部很有可能原地解散。

想到这里,林海不由得暗叹口气,同时看着正在进入休庭阶段的直播间,心里默念:

“希望不要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情况.…”

.

….

合议庭商讨室内。

梁有成坐在沙发上,抬头看着两名比自己小上不少的审判员。

开口询问:“这一次判定,你在这个案件中非常的关键。”

“主要是判定乔丹这个名字是不是那个篮球球星在中国的姓名。”

“张树林,冯风,伱们两个有没有什么看法.…”

张树林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和商标产权的审判员,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发表了意见。

“这个案子.…其他方面我先暂时不说。”

“单单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表现以及其做法。”

“明显就是借助国外的体育球星乔丹在国内的名气,销售自身的产品获取利益关系。”

“这一点我想是毋庸置疑的吧?”

梁有成点了点头:“嗯,这一点的确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造成的影响力非常的不好。”

张树林继续开口:“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做法的确是擦着法律的边。”

“这一点先不多说,再说原告方的解释公众对于某一个人的辨识度,其可以称为其姓名。”

“这点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按照法律的解读是这样的。”

“民法不像刑法,规规矩矩的,它有很高的理解性,我的个人认为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梁有成在听到张树林的观点后点了点头。

“其实我的看法也趋向于原告方。”

“这是在最高院,咱们最高院判决的一些案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被告方的一些内容。

虽然说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依据并不全面,大多数都是进行的诡辩行为。”

“从影响力这一点来讲,我是更趋向于原告方的看法。”

“这是我的表态,冯风呢,你怎么看?”

冯风笑着摊了摊手:“我没什么其他意见。”

“对于被告方的这种打着法律边缘的行为,只是目前没有出台具体的相关法律,但是是肯定不能容忍的。”

“嗯,好!”

梁有成在听到两人的表态后点了点头。

他们作为最高院,在审理时需要考虑的地方非常的多,并且需要非常的全面。

毕竟在一些擦边的法律上,他们要做出表态和具体的主张。

像这个案子.…

如果他们按照被告方的思路来对姓名权进行判定。

会造成什么后果?

造成的后果就是一审,二审法院都会以这个案件为例。

很多被注册的商标,会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所以这个案子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影响力的角度来讲。

被告方占据的法律优势都非常的小。

从这一点来讲,需要对被告方的陈述进行相关的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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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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