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何求提供的视频片段,关恒对何求的身份有了几个大概的确认,何求应该属于那种职业打假人,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到各个商场挑刺儿,发现商场的过错,然后大肆购买商品,再以欺诈在欺诈为由向商场提出索赔。
理论上,任何商场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无过错,因此,这种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曾经国内最知名的打假人就是毁誉参半的汪海。有人支持他,也有人反对他。汪海确实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但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使某些商场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收敛了很多。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各个商家也都开始真正的重视起消费者。真正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少了。于是,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目标就转向了商场因一时疏忽而导致的错误,比如食品刚刚过期未能及时下架等。
从何求的态度来看,想通过谈判解决,看来是比较难的,也许只有上法庭了,但即便如此,关恒仍然不想放弃,他,想再努力争取一下。
“何先生,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应该属于职业打假人吧。”关恒有点明知故问。
“没错。”何求更是干脆的承认了。
“那么何先生,我想你应该很清楚咱们国家的法律。在我看来,华星销售手机时,误把‘吋’写成了‘寸’,并不属于欺诈,如果真的闹到了法庭上,法院也不见得就一定支持你的诉求。你看这样行不行,华星商贸为你全额办理退款手续,这件事就到此结束。”关恒建议道。
“光退货肯定不可能,总共5万元的赔偿,我可以少要一点,最少不能少于3万,如果你们觉得可以的话,双方可以签个协议,我就不再追究了。”何求仍然是一副一切尽在掌握中的样子。
“那行吧,何先生,看来咱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我会和华星公司方面沟通,但我觉得他们接受你的要求的可能性不大,我希望你能够再认真的考虑一下我刚才的建议。”
“那我们只好法庭上见了。”何求一边站起来向外走,一边说道。
“何先生,我们并不怕上法庭,但是有一句话我需要提前告诉你,你最好不要去激活你购买的这两部水果手机,否则的话,法院一旦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这两部手机我们是不会给你办理退货手续的。”关恒没有起身,更不可能相送,而是坐在自己的老板椅上,慢悠悠的说道。
“钱总,事情没有谈成,那个何求的要求有点过分。不过,虽然事情没有谈成,但我给他下了个套,就看钻不钻了。”关恒在何求离开后,把见面的结果告诉了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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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没有出关恒的意料,一个星期后,钱江收到了商城法院的传票。
在那天和何求协商不成一,关恒就已经开始准备上庭了,虽然那时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
该收集的证据也都已经收集,该准备的也都准备完成。在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关恒只需要等待就行了。
在计算何求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后,关恒到对面的商城法院联系法官,查阅了卷宗。果然,何求只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发票和关恒看过了那一段视频。再无其他证据提交。
在自己方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天,关恒完成了举证,三天后,庭审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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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布置、一样的流程,任何民事案件的开庭,都是那一套,对于执业已经五年的关恒来说,这一切是那么的轻车熟路。
当原告何求举证完毕后,关恒开始就何求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购买手机的发票,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发票只是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和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没有任何关联。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购物过程视频,本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整个视频向我们展现了原告购买水果手机的全过程,通过这个视频,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原告是有计划,有预谋采购行为,原告是在事先先确认被告价签上的规格尺寸标注错误后,先离开商场,再从商场外重新进入购物并进行了全程拍摄。这充分的体现了原告的事先预谋,说明了原告是明知价签错误而购买。原告的这种行为不属于“为生活需要所购买”的行为,另外,原告在明知价签错误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采购的行为,不属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价签标注有误不属于欺诈。”
在原告何求未再发表相关意见后,关恒开始举证。
“我要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被告的进货凭证以及水果手机地区代理商出具的手机来源的证明文件,该证据要证明的是: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手机是正规渠道进货的正品手机;
我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一组现场照片,要证明的是,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价签错误后,被告立即进行了整改,主观上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第三份证据是一张水果x型号手机的价签,该价签与原告提供的视频中的价签除屏幕尺寸中“吋”和“寸”之外,其他完全一致。要证明的问题是,原告所购买的手机是水果x型号。
我们向法庭提交的第四份证据是一份公证书,水果手机公司官方网站显示的水果x手机的技术参数,该型手机的屏幕尺寸是5.8英寸,即14.73厘米。
举证完毕。”关恒最后说道。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主审法官转向原告说道。
“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这两份证据不能说明原告不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被告宣称的产品尺寸是5.8寸,折合19.33厘米。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手机屏幕尺寸为14.73厘米,少了近5厘米,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何求理直气壮的说。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交?”在何求发言后,法官问双方。
“没有。”何求答道。
“审判长,我有问题想问原告。”关恒说道。
“可以。”主审法官同意关恒发问。